在进行生物制药生产时,尤其是在处理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除菌工艺方面,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要求来确保产品质量。第七十五条明确指出,非最终灭菌产品在过滤除菌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不得将可最终灭菌的产品用过滤除菌代替最终灭菌。如果某些药品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无法实现灭菌,那么我们可以通过0.22μm或更小尺寸(或同等效力)的过滤器,将药液导入预先经过滅燒的容器内,以此弥补由過濾處理所帶來的一些不足,如不能完全排除病毒和支原体。
为了降低过滤除菌过程中的风险,我们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安装两套已滅燒的過濾器,其中第二套應該再次過濾藥液,並確保最終使用的過濾器位於灌裝點附近。这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產品質量。
一旦使用完毕,每个過濾器都必須進行適當檢查以確定它們是否完整,并且這個步驟也要記錄下來。常見的手段包括起泡點試驗、擴散流試驗或者壓力保持試驗。
此外,這種過濾除菌工藝還需要通過實際測試來證明其有效性。在測試中,我們應該確定為了完成一定量藥液所需時間以及兩端壓力的變化。此外,如果任何異常情況發生,比如超出正常時間或壓力範圍,都應該被記錄並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則應該歸入批次記錄中。
最後,由於不同型號和規格相同之下的過濾設備會隨著時間逐漸失效,因此我們還需要對這些設備進行使用時限限制,一般不宜超過一個工作日。圖一至圖三分別展示了生物制藥中的不同類型過濾技術,它們各自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在實踐操作中,這些建議將幫助我們建立一個更加安全、可靠和高效率的製造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