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我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根据此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其出具的数据和报告也不再被认可。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及相关技术评审机构需注意以下要求:2018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 245号),自2019年5月1日实施。此文件在通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基础上,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提出了特殊要求。
为了切实落实这些规定并规范我省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管理,我们将执行如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补充要求》的规定
所有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业务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都需满足《补充要求》中提出的新条件。
二、做好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对申请“生态环境监測项目或参数”资質認定的機構,由市場監管部门严格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和《補充要件》進行評審,并對通過評審的單獨附表。
(二)已取得資質認定的但未滿足《補充要件》的檢驗檢測機構,可自愿提出生物環境監測資質認證擴項考核申請,並經市場監管部门考核符合條件後獲得生物環境監測能力。
市場監管部门將實時向社會公布獲得資質認證的生物環境監測能力名單及其“項目或参数”。
三、夯實檢查機構主體責任
從事生物環境監測服務的一律應該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執行國家法規標準技術規範,並建立全過程控制之品保系統,以確保資料準確真實有效。並依據“誰出數據誰負責”的原則設置追溯制度。
四、落實企業委托把關原則
由於委托人選擇與否決承包商有關,其應該選擇符合《補充要件》的機構,并將合同報送所在地環保廳報告。企業簽訂合同應遵循相關標準技術規範,並對委托項目技術需求負責。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處和環保廳應建立協調聯動制,因為按照這些規定,可以提升一些合格的小型化分散化裝置能夠進行自然界自動控制系統之間相互通信交流作業。我們會健全小型化分散化裝置間通信交流作業制度,共同打擊無資格超越許可范圍進行自然界自動控制系統之間相互通信交流作業等違法行為,以提高自然界自動控制系統之間相互通信交流作業效率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