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修订版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本着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域实际,我们对原有条例进行了更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次修订旨在优化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
第八条 鼓励矿山企业采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环保设施管理,以减少环境影响。已建生产矿山应按照相关规定限期达到绿色标准。
第九条 在集中的产能区域,要统筹部署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以实施环境集中连片治理,并严格控制开采规模。
第十条 露天剖离方式开采项目必须配备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抑尘设备,并遵守相关使用要求。
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园区实施煤改气或可再生能源替代,以及余热余压梯级利用,推广集中供热与制冷系统以降低温室效应并减少燃料消耗。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一个统一的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或单位实行相应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