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与适合景区的新奇项目并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域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
矿山企业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限期达到。集中的区域应统筹部署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实施环境集中连片治理。采用露天剖离方式开采的矿山项目应配备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抑尘设备。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严密加盖篷布、喷洒表面凝结剂等抑尘措施。
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园区鼓励实施煤改气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行余热余压梯级利用。此外,有色金属冶炼、钢铁、水泥等行业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宗物料应当通过铁路或管道运输,以减少扬尘。
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实行政府主导、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一体化,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并实现信息共享。大型扬尘源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建立统一的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