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
为确保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遵循《“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的相关要求,我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是具体要求:
一、本地化管理,落实责任主体
各单位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自有或所管辖的重点监管单位的监测井进行建设改造。专业人员应对设施进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并保证出水清洁无污染。此外,每年需对井深进行一次量度,当淤积物影响使用时,应及时清淤。
二、高效监督,动态更新信息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自有或所管辖重点监管单位的信息(包括点位平面示意图、周边照片以及成井结构图)汇总后报送至联系人并动态更新。必要时指导前述重点监管单位补充上述信息。
三、严格标准,不断完善
所有新的或改造后的监测井都必须符合《地下水环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要求。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所有已建成且未编码的点位完成编码并报送;在2022年11月30日前,为每个点位设置标识并再次报送标识后的照片。
联 系 人:
梅宇(23117313)
朱梦杰(24011772)
电子邮箱:zhumj@sheemc.cn
附件:
地下水环境 监 测 井 建 设 与 标 识 设 施 要 求
监 测 井 相 关 基 础 信 息 表
上海市生态 环 境 局
202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