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与可持续发展: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净化策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
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取露天剖离方式开采的项目应当配备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抑尘设备。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严密加盖篷布、喷洒表面凝结剂等抑尘措施。
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园区应实施煤改气或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有色金属冶炼、钢铁、水泥、燃煤发电等行业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大宗物料应通过铁路、管道或者清洁方式运输,大型粉状物料储存时需采用密闭措施。
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自治区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区域性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并建立一体化的监测网络,加强细颗粒物监测。大气环境质量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并处拘役;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可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