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大气清新与西安美景共赏:周边地区环境保护条例》
(2023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防止和治理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乌海市及其周边地区矿业和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其他类型的污染源的大气污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防治。
第三条我们将依据主体功能区划分、区域特征和大气污染扩散模式,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保护规划,并定期更新调整以应对变化。
第四条我们将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原则建立联合作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局监督管理,而地方政府则在其辖区内实施联动控制措施。
第五条我们要求各级政府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并采取措施转型升级产业结构、高效能源使用、优化交通运输方式和合理土地利用,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六條我們將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於區域內所有排放單位設定總量指標並分解為年度目標,並由當地政府根據這些指標制定年度計畫進行執行。
第七條我們將與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立聯繫,加強跨區域環境保護協作機制,並共同推進跨區域環境保護項目合作。
第二章 矿山地區之處置
第八條新開發礦業應遵循綠色礦業標準;已建礦場應在一定期限內達到該標準。
第九條集中開採企業所在地,在編寫環境治理規劃時需統籌部署企業排土場暨臨時排矸場與道路建設,實施集中的連片環境整治。
嚴格限制產能擴張與露天剝離施工規模。
第十條露天剝離開採項目須配備洒水車、高壓雾炮等抑尘設備。
煤炭資源權人應實施燃燒點滅火工作,其它無主點燃亦同。
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或封閉篷布加蓋抑尘措施,不得出廠未滿裝載要求之車輛;鼓勵采用集装箱運輸方式。
第三章 工業地區之處置
第十八條鼓勵工業園區改變能源來源或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推進余熱余壓梯級利用建設供暖系統,有助於集中供熱減少能耗提高效率。
維持專門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負責提出調節方案並組織執行相關計劃。此外,由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特殊危害性,对于重点行业应特别加强管理力度,同时对于非重点行业也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