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编
(2023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质量,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域实际情况,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乌海市及其周边矿区和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的排放源。其他类型的污染源的大气污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扩散规律,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进行大气环境保护规划,并定期更新。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原则,加强区域间协作与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联防联控责任;相关部门需在各自领域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以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为核心,不断优化能源结构运输方式与用地布局,为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奠定基础。
第六條為了實現總量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遵循減少原則。區域內單獨下達總量控制指標,並由相關當局根據此進行年度規劃與執行。此外,还需對跨區域合作进行有效沟通协调,以确保整体目标达成。
第二章矿山行业
第七條要求所有新建或擴建的礦業項目必須符合綠色礦業建設標準,而已經運營中的礦場則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這項任務。此外,由於產能集中地區(如小型企業集群),應該統籌環境治理措施以實現連片整治並限制開采能力與露天剝離尺寸大小。
八條強調採用露天剝離技術時,要配備洒水車、高壓雾炮等抑尘設備來降低粉塵生成。而煤炭開採權利人有責任進行火災預防措施,並確保無主之火被迅速扑滅。
九條要求運輸煤炭或砂土等車輛采用密閉或者加蓋篷布抑尘措施,並禁止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出廠區。
十條鼓勵使用集装箱運輸以降低空氣汙染問題。在發生風暴或霾等特別情況時,礦山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采取減產或停產措施以避免環境事故。
十一條強調煤炭儲存場所必須完全封閉並鼓勵使用全過程密閉式運輸系統。
十二條要求礦山企業硬化道路并養護進口路線,以清除積聚物料并保持道路平坦,有助於减少扬尘。
十三條在進行爆破、土石方工程或裝卸作業時,應采取適當抑尘措施,如洒水喷淋等。
十四條嚴格規範排土場處理方法:固化或者覆土绿化均需按批准設計進行邊坡安全維護要做到工程性質與生物多樣性兼顧,以避免滑坡地質災害發生。
十五至十六 條規定矿业企业必须执行严格的施工规范和设备维护程序来减少扬尘问题,并且应该实施积极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来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工业领域
十七至二十三 條涉及钢铁冶炼厂、大型燃烧设施等行业须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同时推广余热余压利用,以及集中供暖冷却系统。一旦发现重大风险项目,它们必须在正式生产后三年内进行环评补充报告,以确保环评数据准确无误,并满足未来政策调整需求。
二十四至二十六 條强调工业园区应鼓励改善燃料种类,从而减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同时,他们还应该执行特定的排放标准,并应用先进技术处理烟囱废弃物产生的问题。如果一个项目导致重金属长时间释放,那么该项目必须经过额外审查才能获得许可证发售。如果发现未经授权释放,则将会遭受罚款甚至关门处置。此外,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需要遵守现行标准执行。这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工艺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方案设计。另外,对于那些特别容易引起环境损害的人员也必须考虑他们特殊情况,比如因为某些化学品而产生过敏反应的人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逃脱责任,因为如果他们知道自己存在这些风险,他们仍然不得不尽力去解决这个问题,即使这可能会增加成本,但它也是必要的一步向更好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