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大气清新条例》:康养旅游与生态保护的对偶篇
为了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健康的环境,推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以下是我们制定的相关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同时保障公众健康,并推动区域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
第八条 新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而现有的生产矿山则需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这一标准。
第九条 在某些区域中,小型煤炭开采企业集中的区域应当统筹部署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以实施环境集中连片治理。
第十条 露天剥离方式开采的矿山项目必须配备并使用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抑尘设备以控制扬尘污染。
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园区采用替代化石能源,如煤改气或可再生能源,以及余热余压梯级利用,以降低工业活动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九 条 鼓励焦化企业进行干熄焦改造,并实施焦炉煤gas精脱硫,以减少无组织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释放。
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第二十六 条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应建立政府主导、区域互助、单位参与全民监督的工作机制,以及网格化监管系统,使得各方面能够有效协同合作,大力打击违法行为,对抗空气污染问题。
本次更新不仅保留了原内容,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措辞,比如“康养旅游”、“对偶篇”等,这样做可以使文章更加吸引人同时也增强了信息传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