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低碳生活的新篇章,汕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铁路、民航、海事、渔政监督部门等也将履行其职责,对工业产品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在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协助下,村(居)民委员会应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噪声实施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音环境的义务,并享有获取声音信息及参与与监督的声音污染防治权利。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本条例还规定了具体措施,如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可能产生高水平噪声的工业生产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在举行重要考试时,可对可能影响的声音活动作出时间限制;以及在车站(场)、码头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以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此外,本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旨在为汕头市提供一个更加清静舒适、高效运行的事物空间,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