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除菌操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准则:(一)对于那些无法直接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实现灭菌的药品,可以通过0.22微米或更小、相同效力的除菌过滤器将药液过滤至预先经过灭菌处理的容器内。由于当前技术水平下,除菌过滤器无法完全去除病毒或支原体,因此需要结合热处理方法来补偿这方面的不足。(二)在实施过滤除菌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建议安装两层已被灭菌的除菌过滤器,以便药液再次通过一个额外的已清洁并已经经过滅燒處理過濾機進行過濾,最终使用於灌裝前的過濾機應該尽可能地靠近灌裝點。(三)完成了過濾工作後,所有用于過濾處理藥物流動的一切設備和工具都必須經歷適當檢查以確保其完整性,並記錄下這些結果常見的檢查方法包括起泡點試驗、扩散试验或者压力保持试验等。(四)為了確保過濾工藝之安全與有效,每種類型和規格大小輸液流體通過不同尺寸輸液管道時所需時間及壓力應該進行測量並且對此進行验证。在任何異常情況發生時,如超出正常運行時間或壓力的值,這些異常現象都要記錄並對此做出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納入批次記錄內。(五)同一种规格与型号数目的生物制剂生产用消毒设备应有明确使用期限,并且这些期限应该经过验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此外,还附带了几幅图像,其中包括生物制剂生产中的过滤工艺示意图(图一)、输液瓶子大小对比图(图二)、以及API原料药最后一次筛选之前的情况展示(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