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布,社会各界可在2023年1月13日前提出意见。修改建议需通过电话、传真、邮箱或信函等方式提交至市会法工委。联系人为陈晓燕,电话为0817—2603238和2805426(传真),邮箱为156876354@qq.com。地址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西河中路39号。
《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为促成生态安全、高质量发展的水循环系统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 市县政府是主体,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多专业协作机制。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时审核固定资产投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工作;住房城乡部门技术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條 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与论证咨询意见由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工程建设水文水利气象等领域专家组成。
任何单位个人有依法使用保护权利义务,有权对活动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加强宣传鼓励参与支持。
第二十七條 海绵设施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