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能源法》经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都知道,在《能源法》之前,我国还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最初于2005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法》为我国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加速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那么即将实施的《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在可再生能源法方面的论述,有哪些相同之处,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呢?经过对比笔者发现,两者大多数条目是趋同的,但也有不少条目具有互补作用,但整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作为专门针对可再生能源领域制定的法律,条款相对更细一些。 两者的相同点 一是两者都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而制定。 《能源法》对此的论述为: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再生能源法》的论述为: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前者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放在第一位,后者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近年来尤其是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很多国家都开始重视自身能源安全问题,因此最新颁布的法律,尤其是整个能源层面的法律,将能源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理所应当。 二是两者都强调了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能源法》对此的论述为: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可再生能源法》的论述为: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三是两者都强调了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能源法》对此的论述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可再生能源法》的论述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显然,《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提到了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还提到了要制定相关规划。 四是两者都强调了标准体系建设。 《能源法》对此的论述为: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的论述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法》相对强调了并网技术标准。 五是两者都强调了要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创新。 《能源法》对此的论述为: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可再生能源法》的论述为: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显然,《能源法》强调的重点支持领域,不仅包括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还包括其他涉及到环保节能的能源利用技术。而《可再生能源法》则强调了要对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各类教育课程。 《能源法》有,《可再生能源法》没有的内容 在即将实施的《能源法》中,有一些关于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内容,在《可再生能源法》没有涉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些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新情况。 一是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制定目标。《能源法》提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这说明《能源法》不仅关注可再生能源生产,也关注其消费,从而确保生产出的可再生能源得到有效消纳,保障其健康发展。 二是提及了风电开发利用的方式。《能源法》中提到,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这里首次提高了推进风能的分布式开发利用,为“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等打下法理基础。也提到了开发海上风电要“合理有序”,措辞明显不鼓励大干快上。 三是提到了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能源法》提出,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四是关注消费端,鼓励用户与供给机构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能源法》提出,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公共机构优先采购,这显然是将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作为未来主体能源以看待与推动。 五是明确提及能源生产要符合环保要求。《能源法》提出,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问题,不仅在传统能源中存在,也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这里明确了虽然要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但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规。 六是明确应对其他国家贸易壁垒行为。《能源法》提出,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随着我国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走出去成为必然,但有一些欧美国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企业采取了歧视性的禁止与限制,这条法规的出现,使我国对此类国家采取相应措施有了法理支持。 《可再生能源法》有,《能源法》没有的内容 《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相关法规条例规定更细,因此相比《能源法》存在更细的内容很正常。大概包括以下这些条目: 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可再生能源推广与应用;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上网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接网费用等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