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5月,我在喀什地区生态环境系统中,参与了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努力。我们加大了执法力度,结合日常检查、信访举报、“双随机”检查、环境专项执法,对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我要向您介绍喀什地区2024年第一批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叶城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一开始,我们收到了关于该公司问题的信访投诉。在调查后,我们发现该公司将污水违法倾倒到叶城县某乡空地。我所在部门立案并对其进行了调查。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所在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1.46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这不仅展现了我们通过加大生态环境宣传和引导公众发现和举报问题的能力,也展示了“四个配套办法”的有效运用及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对于打击这种行为的重要性。
第二个案例涉及疏勒县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在2023年10月的一次现场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该设备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运行。我所在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这起事件提醒所有排污单位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数据至关重要。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喀什市某公司未填报排pollution登记表的情况。在一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中,我们发现该企业没有提交必要的排pollution许可登记表。尽管我们的执法人员现场帮扶指导,该企业最终成功填写并提交了登记表,但这一过程中的延迟显示出潜在风险。我所在部门基于免予处罚清单二,决定免予对其此次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一决定强调了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遵守排pollution许可制度,并且提示我方需要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推进“执法人+服务”理念,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