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5月,我在喀什地区生态环境系统中,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结合日常检查、信访举报、“双随机”检查、环境专项执法,我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我2024年第一批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叶城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根据信访投诉,我赶往现场核查信访反映问题。经调查,叶城县某公司于2023年11月中标叶城县某乡小学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将污水违法倾倒叶城县某乡空地。我对叶城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叶城县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叶城县某公司处以11.46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典型意义
1.通过加大生态环境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我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2.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逃避监管方式排放pollutant違規行為的同時,起到了一定的震慑效應。
案例二:疏勒县某公司未保证大气pollutant自動監測設備正常运行情况
一、 案情概述:
2023年10月,我对疏勒縣的一家企業進行了現場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廢氣排放口裝設煙霧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固定汙染源煙霧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運行。
二、 查處情況:
該企業未能保證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是違反了《大氣汙濁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我依據《大氣汙濁防治條例》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對該企業處以2.9萬元罰款。
三、本次事件啟示意義:
固定的環源自我監控是環源管理中的重要手段,環源單位應確保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性、高精度和完整性。我強化對環源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加強對其自我監控能力培訓,以提高非现场執法人員執業效率提升環境質量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