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下发《陕西省汾渭平原散煤处理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方案》的通知称按照“提高补贴标准、延长补贴时间、补足量、不补补”的原则,主要目标是让老百姓买得起、效果好、保障暖冬汾渭平原大宗煤炭经营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政策适用区域为关中地区完成大宗煤炭经营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西安、宝鸡、咸阳6市1区、铜川、渭南、韩城、杨凌示范区,具体补贴对象和范围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完成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乡居民用户,给予运营补贴。 采暖季运营补贴按户发放,标准不低于600元/户/采暖季。 对目前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和推广清洁煤炭(含生物质成型燃料)转型条件的地区,补贴金额将折算为实物支付。 实施期限 运行补贴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7年五个采暖季。
陕西省汾渭平原散煤处理清洁能源替代补贴计划
陕西省金融办首都环境[2023]59号
为进一步支援我省汾渭平原蓝天保卫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陕发[202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4).
一、总体要求
我省汾渭平原散煤管理清洁能源替代补贴工作遵循“以市(县)为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量力而行”的原则,群众用得起,效果好,确保暖冬。 有关市(区)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和财力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补贴标准。
二、资助范围
汾渭平原散煤处理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政策适用区域为关中地区已完成散煤处理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韩城、杨凌示范区 一、具体补贴对象和范围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贴标准
对完成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乡居民用户,给予运营补贴。 采暖季运营补贴按户发放,标准不低于600元/户/采暖季。
四、执行期限
运营补贴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7年五个采暖季。
5、募集资金
(一)中央和省级资金。 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省散煤管理网上平台纳入户数、补贴标准等因素计算分配,在五年政策期限内统筹考虑,逐年分配。 中央和省两级承担的资金不低于省统一标准240元/户/采暖季的40%。
(二)市、县资金。 各市(区)根据工作实际和财力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补贴标准),并测算总体投资。 中央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扣除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剩余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 市、县两级资金分担比例不低于省统一标准的30%,即不低于180元/户/采暖季。
六、补贴办法
按照“补量不补钱”的原则,改变现行补贴方式。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将财政补贴资金折算为采暖季用电量、用气量,在采暖季前直接发放到户。 对目前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和推广清洁煤炭(含生物质成型燃料)转型条件的地区,补贴金额将折算为实物支付。 对于采暖季前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补贴用户,可在采暖季后按标准发放。 地方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七、相关要求
(一)各市(区)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审核程序和补贴资金支付方式。 各市(区)补贴政策应于本通知发布后30日内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审批“散煤双替代”运行补贴户数,健全户数管理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 会同省电力公司、省燃气集团等,利用大数据跟踪煤改电、煤改气用户的使用情况; 审核市(区)报送的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形成补贴资金总体绩效自评价报告,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省级补贴资金分配意见; 将补助资金总体绩效自评价纳入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补贴资金分配意见负责计算分配预算资金; 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审核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及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各地要加大资金统筹规划和使用力度,积极筹措和落实地方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散煤处理清洁能源补贴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2021]91号)对汾渭平原以外的我省各市县继续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