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府办发[2021]1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气源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湖州市大气源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31 日
湖州市大气源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源控制,努力消除影响空气质量的内部因素,高标准完成“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符合《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行动计划要求。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污染减排与碳减排协同推进、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协同减排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加快打造“重要窗口”示范样板,争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排头兵,高水平建设现代化湖滨花园城市奠定基础。为空气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各区、县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本方案。
二、主要目标
——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力争到2023年PM2.5、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23微克/立方米、46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优质率达到92%以上,力争各项指标进入排名。 全省前6名;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力争进入优质考核一级地区空气质量排名前10名,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力争进入前15名;
——防治能力显着提升,全面完成全省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力争完成工业源、扬尘源、流动源、社会源污染防治向高水平发展。到2023年达标,基本消除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内在因素,大气污染防治现代化水平和监测监管能力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公众满意度显着提升,全市实现清洁空气示范区全覆盖; 天然气相关环保信访量逐年下降,力争到2023年天然气相关信访量减少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围绕工业源、扬尘源、流动源、社会源四大污染源,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七项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大气治理从强硬治理向综合整治转变,基本消除内在影响影响我市的因素,实现长期常态有效监管。
(一)污染源排查专项行动
1、开展“洗地”调查。 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重点关注工业源(涉燃气企业)、扬尘源(建筑工地、矿山、道路、水道、码头等)、社会源(汽车修理、造船) 、餐馆、加油站、储油库等)),开展“地面清洁”排查,形成问题清单。 (牵头单位: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协调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下同))
2、进行现场检查。 市有关部门将根据排查中形成的问题清单进行现场核查。 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清单,对账目进行一一整改、注销。 对被动发现环境安全隐患而不整改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牵头单位: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协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法执法局)
3、准确绘制空气污染地图。 市燃气治理办根据市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源信息,完成了全市大气污染地图绘制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整合到本市“绿水青山·蓝天守护”驾驶舱大气污染协同处理平台中立足数字化改革要求。 动态更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实现数字化、可视化显示,为科学气体控制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市燃气治理办公室;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局监察局、市综合执法局)
(二)VOCs深度治理专项行动
1.严格控制VOCs行业准入。 严格执行省级VOCs行业准入要求,实施新的VOCs排放项目双倍替代辖区内现有源。 在本市机械涂装、化工、化纤、木业、漆包线等五大行业开展VOCs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结合低效工业企业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综合运用“破五卫”和《湖州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政策九条意见》等政策,完善激励激励机制,加快工业企业绿色转型。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2.全面实施源头替代。 落实《关于支持全市高质量绿色发展 支持引导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材料的十条意见》,到2021年6月底,重点行业等1411家VOCs相关企业全部完成全市木业、油漆、印染等行业将完成低挥发性检测。 更换有机原料来源,应使用的全部更换。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过程管控。 全面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专项控制要求,加强废气收集。 全面推进化工、化纤等重点行业LARD(管道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提高终端管理效率。 新建VOCs排放项目因生产工艺等原因无法实现100%源替代的,应按规定配备高效治理设施。 2021年底前,完成全市1027家低效废气处理设施企业“一企一策”绩效考核,加快淘汰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催化等单一低效处理设施,全面淘汰低效废气处理设施。推进高效处理设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5.深化园区或企业集群治理。 积极推广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集中喷洒VOCs、集中溶剂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措施综合运用。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南浔区、安吉县活性炭解吸中心建设,建立规范运行机制。 以“清新园区”建设为载体,在市级以上重点开发区(园区)和企业聚集区开展新一轮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6.加强汽车维修行业VOCs管理。 加大政策引导,鼓励使用低(无)VOCs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和高效吸附装置。 推动片喷共享中心建设,2021年9月底前实现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全覆盖。对未按标准、规定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汽车维修企业严肃查处严厉查处露天喷涂行为和不合格汽修企业涂装工艺。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 创建演示样本。 全市VOCs相关企业星级示范评价标准出台。 到2023年底,全市VOCs相关企业80%以上达到示范标准要求,力争形成VOCs治理“湖州样本”。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企业投标提升管理专项行动
1.深入开展水泥、玻璃、钢铁行业治理。 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试点示范。 2021年6月底前,完成短流程钢超低排放改造评估验收。 到2021年底,全市剩余7家水泥企业、13家玻璃企业完成深度脱硝,完成率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推进无组织工业废气深度治理。 完成对全市独立粉磨站、砖瓦、矿粉、搅拌站、磁性材料、耐火材料、磨料磨料、铸件等行业全部219家企业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深度治理,并实现密闭储存和密闭原材料运输。 生产车间已关闭。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管。 对预留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集中供热区域外预留的生物质锅炉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 2021年6月底前,完成45台蒸汽量4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在线监测安装。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扬尘防治专项行动
1、加强施工扬尘治理。 全面实施扬尘治理集中攻坚,开展“设施设备、责任落实与管理、巡视检查、处罚”四项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施工现场“7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房屋拆迁工地、道路建设工地等要求。 细化和量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制定健全限期整改、停工整顿、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扬尘治理主动性。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
2、加强道路(公路)扬尘治理。 严格落实“五定”道路保洁制度,全面推进清扫保洁标准化、环卫作业机械化、扬尘防治标准化,加强各类道路(公路)保洁保洁与结合雾炮车、洒水车防治精细扬尘。 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划定中心城区和区县重点保护区和路段。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3、加强矿山扬尘治理。 开展智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升级。 各生产矿山全面落实“开采与管理并举”责任,扎实推进矿山绿化专项行动,关闭了违法违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的露天矿山和加工单位。依法依规生态。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加强裸土绿化和覆盖。 继续推广保护性耕作、覆林等措施抑制季节性裸露农田扬尘。 加快绿化和城市绿化,重点加强城市欠发达地区、未开发地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道路两侧裸露地等绿化覆盖。 开展停车场大面积扬尘治理。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
5、深化料场扬尘治理。 全面落实工业企业料场、料场扬尘污染控制标准。 全面落实港口、码头、露天矿、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处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
6、加强矿渣、砂石运输车辆管理。 实现全市矿渣、砂石运输车辆“三化”管理全覆盖。 定期开展道路联合执法,对渣石运输车辆集中停车场出入口地面未硬化、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泄漏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密封措施不到位。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深化流动源管理专项行动
1、调整优化车辆结构。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船舶使用,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除不能满足功能需要的新能源汽车外,原则上所有新建和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环卫车以及建成区邮政、快递、商业等城市物流配送相关车辆地区将使用新能源汽车。 所有旅游景点均使用新能源汽车。 除特种车辆外,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广矿渣、砂石运输车辆和混凝土使用新能源建筑区的车辆。 到2021年底,建成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和更新换代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 2022年起,除特殊需要外,建成区新建和更新的渣土、混凝土车辆均力争使用新能源。 到2023年底,全市累计建成公共充电站30个、公共充电桩300个,新增新能源汽车1.5万辆。 继续推进老旧车辆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 到2021年底,淘汰国家三级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老旧营运柴油卡车和老旧燃气营运车辆426辆。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护制度。 督促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测,建立柴油车尾气排放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
2.调整优化非道路移动源结构。 依法实行代码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牵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替代试点。 到2021年底,试点将更换车辆200余辆(台)。 推动建立以大企业用户为主体的在用机械定期环保检查和维护制度。 建立工程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监督抽查、超标处罚、清除现场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未提交编码注册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在禁止区域和时间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械惩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3.调整优化水运结构。 研究制定城区主航道改道规划方案,加快城区主航道设计、征用和搬迁。 探索划定高排放船舶禁止和限制区域。 积极引导水运业主淘汰老旧内河航运船舶,牵头实施内河船舶安装废气污染处理设施试点。 加强港口、码头扬尘综合治理和治理,推动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资储存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 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新增或更换的岸吊、堆场吊、吊车等均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4.优化燃料油储运销售结构。 加强成品油、车用尿素监管,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抽查力度,组织船用燃油质量抽查。 严厉打击非法加油站、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成品油、流动加油车和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持续开展不合格油品追溯工作。 加强石油储运销售油气排放控制,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021年9月底前,完成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试点推进油轮码头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六)城乡面源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餐饮行业专用烟道安装实施规范出台,推广餐饮“负面清单”制度。 继续加大对餐饮油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动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大气污染协同处置平台。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2、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体系。 进一步优化秸秆利用结构,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机制,利用全市高空观测视频监控系统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
3.加强农业源氨排放控制。 优化畜禽产业区域布局,加强清洁养殖技术和粪便资源化利用的研发、推广和配套设施建设。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业氨氮排放。 到2023年,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3%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跨部门协作,严格执行监督。 加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贯彻积极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加强排污许可证执法力度,增加相关法律法规数量。 VOCs、NOx排放企业(单位)执法力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
(七)提升大气治理能力专项行动
1.加快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建设,完成全市74个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添加PM10监测因子工作,建设颗粒物自动监测网格微站和公交线路国控站和省控站周围的移动监控网络。 。 建设全市露天焚烧高空视频监控系统,完成全市13个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联网,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综合立体监测网络系统。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实现大气治理数字化转型。 依托大气协同管理平台,动态更新空气污染源图,实时监测全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和污染源状况,利用大数据智能分析,形成监测控制、预测预警、应急联动行动体系和快速响应处置体系,实现大气协同应对数字化转型。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大数据局)
3. 启动大气管理的地方标准和立法。 制定木业、漆包线等涉及VOCs重点行业的地方标准和整治规定,重点抓好环境准入、过程控制、终端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地方标准,确保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居全省前列。 探索生鲜产业园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电气化等制度。 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时启动修订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成效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工作有目标、项目有目标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准施策、精准管理。 ,以及项目责任。 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结果纳入“美丽湖州”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并作为分配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制定健全问题督办交办、舆情监督、分级约谈问责等制度。 对空气质量排名较低的乡镇(街道),将进行分级约谈问责。 瓦斯治理工作绩效纳入区、县、市政府。 部门工作报告评估范围。
(二)定期检查报告、公开宣传、竞赛
创建全市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度五色图动态评估和工作进展三色预警机制,实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月报、季报专题报告制度。 每月通报空气质量排名前10名和后10名乡镇(街道),各区县全省排名同步报告并公布。 开展常态化、全方位的治理指导监督,形成问题交办、书面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分级约谈、严肃问责的闭环工作机制。 建立媒体监督和曝光跟踪机制,运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倒逼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
(三)强化法律支撑,严格执法监督
坚持燃气依法精准治理,推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地方标准等,作为环境执法的刚性支撑。 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进一步发挥生态警察联合服务站作用。 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发现机制。
(四)完善配套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指标差异化监管、涉气项目差异化审批、空气质量联动激励政策。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确保大气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领域基础投入。 出台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交通结构、错峰生产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共同推进燃气治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