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印发《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年第7号
现批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80-2019,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5日
1 总则
1.0.1为规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处置、资源化应用和运行管理。
1.0.3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餐厨垃圾food waste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饮食残余物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2.0.2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food waste utilization采用资源化和无害化技术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置的过程。
2.0.3厌氧消化anaerobic digestion利用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在无氧状态下,将有机物质分解的处理方法。
2.0.4好氧堆肥aerobic composting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主要利用好氧微生物对废物进行堆肥的方法。
2.0.5毛油crude oil在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未经精加工的初级油脂。
3 基本规定
3.0.1餐厨垃圾应实施分类处置,遵循资源化利用为先,无害化处置为保障的原则。
3.0.2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远近结合、近期为主。处置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
3.0.3 餐厨垃圾的处理工艺应选择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操作方便、资源化程度高和能耗低的技术。
3.0.4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预处理、厌氧消化、好氧堆肥和废弃物处置应采用智能化程度高和运行稳定的设备。
3.0.5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应进行归档。
4 收集与运输
4.1一般规定
4.1.1餐厨垃圾应进行单独存放、收集和运输。
4.1.2 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应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离,并单独存放、收集和运输。
4.1.3餐厨垃圾不应混入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4.1.4餐厨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4.2 收集
4.2.1餐饮单位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采用密闭式专用设备进行收集。
4.2.2收集点(站)的设置应按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单独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2宜设置给水排水设施和遮雨防晒设施;
3在蝇、蚊孳生季节应有防止蚊蝇孳生的措施。
4.2.3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位设置,摆放整齐;
2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
3 定时清洗,每日不应少于1次,保持干净。
4.3 运输
4.3.1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密闭,严禁泄漏和遗洒。
4.3.2餐厨垃圾运输包括直运和转运的方式,宜采取直运的方式。
4.3.3餐厨垃圾宜采用专用运输车辆。
5处置
5.1 一般规定
5.1.1餐厨垃圾生物质处置应因地制宜,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相应的处置方式。5.1.2餐厨垃圾处理厂应具备常规的监测设施和设备,并应定期对工作场所和厂界进行环境监测。
5.1.3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所使用的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等现象,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部件,恢复工艺设备性能。5.1.4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废水和废气等环保处理设施。
5.2预处理
5.2.1餐厨垃圾预处理应包括分选、破碎或脱油等工艺。
5.2.2餐厨垃圾分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厨垃圾中的生物质和非生物质应有效分离,生物质损失率不应大于5 %;
2非生物质中的金属、塑料、包装物等应再次进行分拣;
3分选出的生物质宜采用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等处置方式;
4 分选出的非生物质宜资源化利用。
5.2.3 经过分选的餐厨垃圾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堆肥处理前,生物质应进行破碎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破碎后的粒径应符合机械输送以及工艺运行要求;
2破碎设备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3破碎设备应具有防卡保护功能,防止坚硬粗大物损坏设备。
5.2.4对分选后的生物质需要进行脱油处置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液相油脂脱油率不应小于95 %;
2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和利用;
3脱油后的固相和液相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5.3 厌氧消化
5.3.1厌氧消化工艺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破碎粒度宜小于10mm,并混合均匀;
2湿式厌氧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8%,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15d。干式厌氧工艺的消化物含固率宜为18%~30%,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d;
3消化物料pH值宜控制在6.5~7.8,碳氮比(C/N)宜控制在(25~30):1,挥发酸宜小6于5000mg/L,总碱度宜大于10000mg/L;
4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宜控制在35°C~38°C,高温温度宜控制在50°C~55°C。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物料温度上下波动不宜大于2 °C;
5厌氧消化器内压力宜控制在5kpa以下;
6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甲烷浓度宜大于50%;
7餐厨垃圾中钠离子含量高对厌氧消化影响较大时,宜采取降低钠离子的措施。
5.3.2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雨雪等性能;
2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处理规模、停留时间、容积负荷度等因素确定消化器规模;
3厌氧消化器的结构不应产生滞留死角;
4厌氧消化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和匀化功能;
5有观察窗和检修孔;
6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并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
7厌氧消化器应配置相应仪器仪表。
5.3.3 厌氧消化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厌氧消化器在启动运行前应进行试水和气密性试验;
2向厌氧消化器投加餐厨垃圾应按具体工艺要求进行,并应防止出现酸化;
3厌氧消化器内物料的pH值、挥发酸、总碱度、温度、气压、产气量和沼气成分等应定期监测,并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厌氧消化装置运行工况或采取相应措施。
5.3.4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和沼液应有效利用或处理。
5.4 好氧堆肥5.4.1好氧堆肥处置时,可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混合堆肥。
5.4.2进入堆肥处理发酵单元的物料宜符合下列规定:
1含水率宜为40%~60%;
2总有机物含量(以干基计)不宜小于25%;
3 碳氮比(C/N,质量比)宜为20:1~30:1。
5.4.3 好氧堆肥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的规定,主发酵的堆层温度控制及发酵时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C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C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d;
2 设计主发酵时间不宜小于5d。
5.4.4主发酵通风设备和堆层高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制通风的工艺风量以每立方米垃圾为基准,宜为0.05m3/min~0.20m3/min。在堆层高度低于3m时,风压可按堆层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选取。原料的有机物含量或含水率低时,风压可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2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
3 自然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宜为1.2m~1.5m;原料的有机物含量或含水率较高时可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4 配有强制通风设施的机械翻堆间歇动态堆肥,翻堆次数不宜低于0.5次/d;无强制通风设施的机械翻堆间歇动态堆肥,翻堆次数宜为1次/d~3次/d,气温高时取较大值,气温低时取较小值;
5 主发酵过程中,应测定氧浓度;
6 主发酵堆层各点的氧浓度应大于5%;7通风次数和间隔时间,应根据堆肥过程氧浓度、水分和温度等跟踪测试值及时进行调整。
5.4.5主发酵设施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于10%的富余容量;
2 发酵装置中的实际装填垃圾体积,不宜大于发酵装置总容积的80%;
3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4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5.4.6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应设收集池蓄存,渗沥液可用于垃圾堆体的水分调节。剩余的渗沥液应收集处置。
5.4.7次级发酵过程中的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35%~45%之间。
5.4.8 次级发酵工艺的发酵周期宜为10d~20d,主发酵周期长时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值。
5.4.9 次级发酵终止时,堆肥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水率宜为20%~35%;
2 碳氮比(C/N)不宜大于20:1;
3 pH值宜为6.5~8.0;
4 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
5 种子发芽指数不应小于60%;
6 发酵后的粗肥应呈棕色或黑棕色,无臭味,有土壤的霉味,手感松软,将手插入堆体,应无大的温差感。
5.4.10有机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 525的规定。
5.5 废弃物处置
5.5.1 餐厨垃圾处置后的废弃物包括预处理产生的残渣、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和堆肥产生的残渣,并应对废弃物的产生量计量。
5.5.2餐厨垃圾废弃物进行填埋处置应符合填埋场的要求。
5.5.3 餐厨垃圾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置应符合焚烧厂的要求。
6资源化应用
6.1 一般规定
6.1.1资源化产品包括毛油、沼气和肥料。
6.1.2资源化应用应符合安全、高效和可靠的要求。
6.2毛油
6.2.1毛油可作为生物柴油、生物化工等原料,毛油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物柴油(BD100)原料废弃油脂》NB/T 13007标准。
6.2.2毛油严禁用于食品油、饲料油或食品生产、制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6.2.3毛油应做到独立存放和独立运输。
6.2.4毛油存储罐应密闭且防腐防渗,存储罐容积应符合3d-7d的产生量。
6.2.5毛油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车辆应保持密闭,在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应泄漏和遗洒。
6.2.6 毛油应直接从处理厂运输到加工厂或使用单位,不应进行二次存放。
6.2.7毛油酸价宜小于20mgOH/g,水杂率宜小于2%。
6.3沼气
6.3.1 沼气可作为并网发电和蒸汽供应等热源供应的燃料,或制取液态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的原料。
6.3.2沼气贮气柜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气量和压力,应按时观测并做好记录,并应保持其工作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2雨雪天气出现积雪积冰现象,应及时清除;
3水封应保持设计水封高度,夏季应及时补充清水;冬季气温低于0°C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应定期测定贮气柜水封槽的pH值,pH值小于6时应及时换水;
5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并采取防沼气泄露措施。
6.3.3沼气利用前应净化,净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分离器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排水时应防止沼气泄漏;
2脱硫装置应定期排污;
3脱硫装置中的脱硫剂应定期再生或者更换,冬季气温低于0°C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脱硫剂的处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采用干式脱硫时,脱硫率应大于90%;采用湿式脱硫时,脱硫率应大于60%。
6.3.4沼气作为燃料浓度应大于50%。
6.4肥料
6.4.1 肥料可作为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料等。
6.4.2肥料中的盐分应根据国家农业领域相关标准确定。
6.4.3 肥料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等的有关规定。
6.4.4当好氧堆肥成品加工制造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时,制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 525和《生物有机肥》NY 884的规定。
7 运行管理
7.1 安全生产
7.1.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的规定;
2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 厂区应设有道路行车指示标志、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志和减速装置及标志,运输车辆经过地磅时,车速不大于5 km/h。
4 具备常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
5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的消防要求,并设置报警和监控设备。
7.1.2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宜通过信息化技术进行实时监控。
7.1.3 操作人员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佩戴好防护工作服、手套、口罩和眼镜等劳动保护用品上岗作业,避免直接接触污染物;
2 熟悉本岗位的技术及运行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做好操作记录和检查维护记录;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登记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 运行设备出现损坏或异常时操作人员不应贴近运行设备;
4 进入厌氧消化装置内维修和清理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并应有其他人员在池外协作和监护。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防爆型灯具。
7.1.4 运行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修,检修工作应在停机状态下由专门机修人员进行,不应用手直接触摸转动部位。
7.1.5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7.1.6 运行设备应定期清扫、整理、除尘和除臭。
7.1.7 停电时,应注意关闭进、出气闸阀。
7.1.8 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保证其完好且运行正常。
7.2 环境保护
7.2.1餐厨垃圾处理产生的废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7.2.2 餐厨垃圾的输送和处理各环节应做到密闭,并应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设施,不能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7.2.3餐厨垃圾处理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收集和处理,经过净化后方可排放,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7.2.4餐厨垃圾处理产生的噪声控制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12标准》GB 12348的规定。
7.2.5 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和预处理设备和车间应每天进行清理。
7.2.6 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防止蚊蝇孳生。
7.2.7好氧堆肥成品污染物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测定》GB/T 19277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