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修复的基本内涵及其制度完善

一、生态修复概念界定

生态修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在不同学科领域广泛开展,为完善生态修复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法学界人士在研究生态修复概念时,并没有深入研究这些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存在诸多误区。 例如,有学者在研究汶川灾后重建时,将灾区生态恢复等同于“生态建设”,认为生态恢复的目的是“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而使灾区生态恢复正常”。生态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一些学者在研究煤矿塌陷区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也认为生态恢复是一个恢复过程。 两者都只是将生态修复的概念套用在生态修复的概念上,并没有认识到生态修复内涵的复杂性。 更有什者,在讨论矿区生态恢复体系时,有些人实际上将生态恢复理解为土地复垦。 此外,有学者引入所谓“国家责任”来解释生态恢复责任[]。 同样,有学者将生态修复等同于污染环境的修复,认为生态修复责任只是法律责任,主体是污染者,国家必须承担补充责任。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只是将污染环境的修复视为修复的对象,对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的理解都过于狭隘。

总体而言,目前对生态恢复制度的研究大多基于对现有环境科学领域中类似词汇的所谓法律理解,而没有明确生态恢复的基本内涵。 大多数学者只关注环境因素的治理,而没有考虑生态修复概念及其内涵的重要社会价值,从而演变成当今复杂、多样、有序的生态系统维护措施。 因此,他们无法充分认识生态修复的完整性。 内涵。 当然,除了上述观点外,也有学者已经认识到生态修复的复杂性,并提出生态修复是一个包括环境污染控制和社会治理在内的系统工程。 例如,方寅认为,生态修复的法制建设不仅是对污染环境的治理,还包括对社会的补偿。 他认为,法律上生态修复的基本范围应扩大到包括开发商的还原性恢复和污染者的治理。 有性恢复和使用者增殖性恢复也纳入法定生态恢复规定的范围[]。 笔者赞同从环境和社会两个层面对生态修复的内涵进行系统的认识,并将生态修复的法律概念界定为:生态修复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维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以生态系统为抓手,由国家统一部署部署。 为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而实施的系统工程,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展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社会工程,促进地方社会经济转型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综合治理措施。 生态修复体系是保证生态修复体系工程和社会综合管理措施顺利开展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鉴于此,我们也应对生态修复的内涵有新的认识,下面将详细分析。

二、对生态修复内涵的新认识

生态修复是现代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 如果忽视这个根源,生态修复体系的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因此,生态修复体系的完善应在现有自然科学领域对这一概念的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探索其概念的演变过程,深入探讨生态修复的内涵。

一、从生态修复理念的演变看生态修复内涵认识的深化

现代意义上的生态恢复概念源于恢复生态学中生态恢复概念的不断演变和创新。 生态恢复是指帮助退化、破坏或完全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来的发展轨迹的过程。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生态修复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强调[原貌]。 生态恢复一词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 日本学者在界定相关概念时,从词语准确性的角度来看,使用了“生态恢复”一词显然更合适。 我国是最早提出生态修复概念的国家。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逐渐认识到,确定生态系统,尤其是极度退化的生态系统的原始状态是困难的,而且很多情况下在经济上并不合理、不可行。 学者们逐渐对生态修复的概念提出质疑。 许多学者甚至认为,生态恢复的定义过于严格、不现实,而生态恢复则更为科学、准确。 在此认识下,我国生态修复理论体系逐渐形成并广泛用于指导相关实践[]。 随着相关实践在我国的广泛开展和成效的显现,生态修复理念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并逐渐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完善“生态修复”的要求系统”。 这是党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生态修复一词的明确肯定。 生态修复正逐步取代生态修复,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及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 它体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状态。 这种进步状态的目的是人与人、人与人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或生态系统)、人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共生、平衡发展。 它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与和谐。 生态文明发展涉及世界观和价值观、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展模式和消费方式、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诸多范畴。 可见,生态文明的关键在于“文明”,“生态”只是社会进步的手段和基础。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生态手段达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系统维护和环境污染治理都是手段,社会进步才是最终目标。 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生态修复不应再关注生态系统是否应恢复原貌,而应更加关注新的“生态”是否具有实际的社会效益或社会价值。生态修复后的经济发展。 这种关于社会效益或价值的讨论,促使生态修复的内涵不仅包括“生态”内容,还包括“文明”内容,生态修复的内涵也因此得到拓展和丰富。

二、从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看生态修复的两个方面

《环境科学词典》将生态系统类型分为三大类:自然生态系统、半人工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 我国学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概念。 这表明人类及其社会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认识,生态修复专家焦举人先生将生态修复实践概括为五个主要方面,并认为生态修复的过程不仅包括自然环境的恢复过程,环境比如“退耕还林(草)”,也是自然环境的恢复。 “结构调整”、“生态移民”等影响生态系统平衡的社会发展问题治理[]。 因此,生态修复不仅需要自然环境的修复,还需要社会的治理。 我国水土保持领域专家王志国先生对于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问题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必须承认,我国水土保持国家的发展必须与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紧密结合起来。 这说明生态系统的维护必须与人类社会的建设结合起来才有意义。 生态修复的内涵显然应该包括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

从实践来看,我国普遍开展的生态修复工程还包括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管理过程。 例如,煤矿塌陷区生态修复不仅包括煤矿塌陷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修复,还包括煤矿开采带来的失业、社会稳定、经济转型、城镇化等社会问题的修复。沉降。 解决[]。 再比如我国已经开展的三北防护林工程。 该项目不仅对自然环境进行恢复和改造,还将这种改造与当地人民生活条件乃至社会发展的变化融为一体。 事实上,这是一个生态修复工程。 具体的缩影。 可见,我国广泛开展的生态修复实践也是从自然环境的治理和社会的综合治理两个方面来实施的。

三、生态恢复的基本内涵应包括自然恢复和社会恢复两个方面。

生态修复的基本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 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的角度来看,生态修复就是最大限度地利用技术手段修复被污染的环境要素,或者改造重建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受损生态环境,使失衡的生态环境恢复正常。自然生态系统尽可能恢复平衡。 我们称之为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简称自然恢复。

从维护社会生态系统平衡的角度来看,经济与政治相互交织的社会发展问题是影响生态系统整体平衡的关键因素。 也就是说,社会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是生态系统整体平衡被打破的根本原因。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社会发展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投入能力,导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能力存在巨大差距。 这种差距将直接影响相应地区的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导致社会经济弱的地区仍弱,社会经济强的地区仍强。 这种现象与经济发展中常见的“马太效应”非常相似,反过来会加速扩大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能力差距。 这导致社会和生态系统的恶性循环和失衡。 因此,要从根本上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在进行自然恢复的同时,需要注重纠正社会生态系统的不平衡状态,即彻底修复当前社会生态系统的不平衡状态。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 这一过程包括通过财政投资生态修复项目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通过经济效益补偿弥补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 帮助经济落后、生态脆弱地区获得转型发展动力源泉,降低转型风险; 通过分配正义促进环境公平的实现。 由于此类措施针对的是典型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所以我们称之为广泛的社会恢复。 当然,社会修复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为全社会参与的生态修复措施和过程。 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员、技术、资金等物资的投入,但在经济发展能力较弱的地区,单独承担这笔投资是不可能的。 因此,生态修复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要用政策和制度鼓励新兴生态修复产业发展,培育形成生态修复市场,增添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结合生态修复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 为正在开展生态修复的地区及其人民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自然恢复和社会恢复是生态恢复的两个重要方面。 两者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 社会恢复必须依靠自然恢复,自然恢复应以社会恢复为最终目标。 一方面,自然恢复必须通过生态修复工程来实现,即对环境问题进行技术治理。 但这种治理本身并不能带来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需要与社会发展问题的解决相结合,否则只能沦为一个面子工程。 另一方面,要让生态修复工程的绿色效应切实惠及老百姓,就应该最大程度地解决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从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需要来看,自然修复最终必须落实到社会修复中,对于实现社会正义才具有现实价值。 可见,在生态修复过程中,无论是自然修复还是社会修复都不可忽视。 然而,我国相应制度的建设恰恰存在这种以偏概全的误区,直接阻碍了国家构建更加完善的生态修复体系。

三、完善生态修复体系的思考

我国现有的所谓生态修复制度是基于对生态修复内涵的片面认识,导致其设计不合理。 例如,《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草原法。 虽然《水法》、《荒漠化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都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环境污染修复的具体制度,但从细节来看,这些制度都是基于“环境污染修复”的理念。生态修复。 的。 无论是土地复垦体系、退耕还林体系,甚至是水土保持体系,都是对相应环境因素的管理和对受损生态系统社会服务功能的恢复。 但并不能说生态环境的治理就一定会带来社会的发展; 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并不一定带来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恢复。 基于对生态修复内涵的二分认识,可以看出,现有制度仅对生态修复中的自然修复过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对社会修复问题缺乏必要的规定。 因此,我国生态修复体系亟待系统完善。

1.现有自然恢复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自然恢复制度包括现有的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法律制度。 改进此类系统的关键是提高其可操作性。 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要有完整的生态修复工程规划体系,合理规划生态修复区域。 二是生物多样性保护、风沙源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法律制度要与生态环境要求结合起来。红线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主体法律制度。 责任,建立问责制和终身问责制。 三是建立生态修复项目的标准、评价、监管、市场准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形成生态修复项目的法律体系,使现有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社会修复体系

社会修复的根本目的是在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同时,有效管理经济转型等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环境危机。 一方面,通过大规模资金投入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各类自然修复技术项目,发展新兴产业,实现生态环境的有益改造,引导社会和社会的彻底转型。经济发展模式。 鼓励最广泛的资源受益者承担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应有的责任; 以补偿方式弥补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资源利用欠款; 利用税收和财政杠杆,将经济发达地区的生态效益公平分配给欠发达地区。 恢复援助义务,落实共同富裕的基本国策。 另一方面,是通过实施各种社会福利,充分补偿因资源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对个体生存权、发展权造成的损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完整的社会修复体系。

一是建立资源利用地区对资源出口地区的补偿制度。 此类补偿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生态补偿,也包括专门用于生态修复项目、根据资源历史利用关系承担的经济补偿; 它还应包括根据资源利用关系和共同繁荣的原则确定补偿的优先顺序。 它是基于财富驱动的后富人基本国策的一对一支持性经济补偿。 这些补偿金将作为直接经济效益补偿,专门用于生态修复项目,让全社会共同分担生态修复成本。

二是中央财政安排充足资金直接支持地方生态修复建设,建立生态修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为此,可以建立专门的税收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设定缴纳对象和标准,由国家财政统一分配各地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 这些成本除了生态修复项目必要的实施成本外,还应包括促进当地社会稳定的社会治理成本。 例如,移民搬迁造成的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费用。建立国家生态修复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为生态修复项目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同时保障生态修复地区的社会福利,以补偿经济损失无法通过一般法律补救措施予以补偿。

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补偿部分直接财产损失,但无法补偿由此造成的一系列间接经济利益损失。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是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弥补。 。 用生态修复福利政策推动地方环境保险、补偿基金等制度的完善,让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真正惠及老百姓。

三是实施联合开发,利用经济手段,鼓励全社会资金直接参与欠发达地区生态修复投资,共享收益。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充分调动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促进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生态修复项目,确保其获得实际经济效益。 还要积极培育新兴生态修复产业链,为生态修复地区成功转型提供新的生存发展路径。 包括:建立生态修复激励制度,采取税收优惠、贴息贷款、费用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激发创业精神,培育新兴生态修复服务业。产业链; 建立区域协作、差别化责任承担、生态修复利益共享等生态修复机制,可以将共同繁荣政策与生态修复项目的社会效益统一起来,让生态文明建设的红利惠及欠发达地区,减少其转型发展。压力,建设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 建立以生态修复工程促进城镇化的机制,通过相应工程的实施,不仅改造更加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而且打造现代化新城市。

总之,生态修复应该是自然修复和社会修复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 在制度建设中两者不能割裂开来。 如果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修复法治化。 完善生态修复体系,不仅需要继续完善现有自然修复体系,还要加快社会修复体系建设。 立法方面,一些有长期生态修复项目、有制度和政策运行基础的地区,可以优先开展地方立法试点。 为保证相应制度的落实,应建立更加严格的责任制度,明确生态修复不仅是法律责任,而且是经济责任、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形成政府负责、政府负责的制度。是责任,社会是共享,社会是责任。 丰富的生态修复责任体系。 限于篇幅,讨论比较简短,但我们仍然希望生态修复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生态修复地区的“涅槃重生”,重获新的发展动力; 通过生态修复工程,真正落实先富后富的共同富裕国策。 ,让生态文明建设的红利真正惠及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