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厅组织编制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拟作为地方标准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反馈给我厅或编制单位。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韩立,联系电话:0571-28172893;浙江省环科院(编制单位)李斐,联系电话:0571-87997190,传真:0571-87996038。
附件:1、《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7日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Guidelinesforcontaminatedsiteremediationprojectevaluation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重、张弛、李斐、胡正峰、冯一舰、张婧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HJ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493—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地块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本标准中的地块仅限于某一地块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
3.2污染地块contaminatedsite
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地块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地块。
3.3可接受风险水平acceptablerisklevel
参照HJ25.3-2014中关于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定义执行。
3.4原位修复in-situ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5异位修复ex-situremediation
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到邻近地点或地点其进行修复或处理。
3.6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sofconcerns
经地块调查评估后确定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7目标污染物targetedcontaminants
经地块风险评估后确定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物。
3.8修复目标remedyobjectives
经地块调查评估后确定的修复目标,一般包含污染物的最高允许限值、修复区域范围、风险管控周期等。
3.9治理修复工程remediationproject
本标准中的治理修复工程分为修复工程和风险管控工程两类。其中,修复工程是指以去除污染物为主要目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方法,通过降低污染物的浓度或彻底去除污染物,保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的治理修复措施;风险管控工程是指以防止污染物对周边敏感受体产生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方法,通过切断污染物与敏感受体的暴露途径、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等方式,消除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的治理修复措施。
3.10效果评估siteevaulation
根据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后的情况,评估污染地块的现状和污染物削减、去除或风险管控的成效。
3.11白区cleanarea
本标准中的白区是指根据前期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区域。
3.12最大污染深度maximumcontaminationdepth
本标准中的最大污染深度是指污染物在地下最大深度与地表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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