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2024年1-5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系统围绕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结合日常检查、信访举报、“双随机”检查、环境专项执法,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喀什地区2024年第一批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叶城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根据信访投诉,2023年12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核查信访反映问题。经调查,叶城县某公司于2023年11月中标叶城县某乡小学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将污水违法倾倒叶城县某乡空地。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叶城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叶城县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叶城县某公司处以11.46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典型意义

1.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加大生态环境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2.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效应。

案例二:疏勒县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对疏勒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口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运行。

二、查处情况

疏勒县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5日对疏勒县某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是排污单位自我监管的重要手段,排污单位应确保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的监管,提高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执法应用,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实现污染源精细化管理。

案例三:喀什市某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典型案例

一、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喀什市某公司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喀什市某公司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现场检查时,喀什市某公司未能出具排污许可登记表,执法人员现场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也未查询到喀什市某公司的排污许可登记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帮扶指导,次日喀什市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并向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了排污许可登记备案回执。

四、查处情况

喀什市某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中免予处罚清单二,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9日对喀什市某公司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五、启示意义

1.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虽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但仍需要按照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管,均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认真填报排污登记表。

2.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执法+服务”理念,现场指导帮扶企业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进一步助力喀什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