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循环水重复利用率应高于98

为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工信部2023年第36号公告发布了《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该规范条件适用于于境内已建成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环保关注:再生铜直接利用企业应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根据原料状况配套二噁英排放控制设施或净化设施,鼓励使用预热空气或余热锅炉等先进节能设备。企业应采用“竖炉 +精炼炉”、5 吨以上工频及中频电炉、熔化率 2 吨/小时以上的 大吨位电炉或其他先进的设备设施,应采用先进的连铸连轧或半连铸设备及过程控制技术。企业应选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 达标、生产安全、资源利用效率高的生产系统。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应配套粉尘 收集、污水处理和噪声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废铜铝加工配送企业破碎分选工艺单位加工量综合能耗应低于 12 千克标准煤/吨金属,热解工艺单位加工量综合能 耗应低于 30 千克标准煤/吨金属,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工艺单位加 工量综合能耗应低于 11 千克标准煤/吨金属。再生铜直接利用企业单位利用量综合能耗应当达到 《铜及铜合金加工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50)中 1 级能耗限额等级。企业循环水重复利用率应在 98%以上。对加工配送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应有相应 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环境保护(一)企业应按照《环境保》《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 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单位生产运行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 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满足《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管理要求。2.生产(加工配送和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 业固体废物的,应建设环保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作业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和降低生产过程的跑、冒、 滴、漏,具有防渗漏措施和泄漏、渗漏物收集措施,避免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依法承担责任。3.对混入的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及 化合物应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理。4.生产(加工配送和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按照《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喷淋装置、防尘、集尘设备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5.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6.应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用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 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三)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环保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