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靳小炎 宁洁 记者 戴丽娟)林某于2005年在常州新北区买了套商品房,2008年入住。因电梯紧挨着房间,每次电梯启动都会“咣当”作响,随后就是“嗡嗡”的运行声,还能感觉到微微颤动,听得人心烦意乱。林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2010年,林某委托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房屋夜间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认定电梯运行时室内噪声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2011年5月,林某将开发商告到了新北区法院,要求解决电梯噪声污染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房地产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其次,《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该房屋于2005年交付。但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从日常生活经验即可得出递进式推断为:在该标准中确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排放限值应高于普通居民住宅,因此,此标准的限值可作为判断林某室内卧室噪声是否超标的依据。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一个月内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如未在期限内完成,每超过1日,赔偿100元,至完成隔声降噪措施并验收达标时止。被告提起上诉,近日被二审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开发商在房地产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噪声限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