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政府考核 将成为合肥市场主流

低耗、高效、经济、环保,集这些优点于一身的“绿色建筑”,今后将成为合肥的主流。5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对发展绿色建筑提出众多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政府考核 绿色建筑是建筑业发展的趋势,但要很快形成规模,还需要强有力的政策去推动。对此,《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应制订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 今后,合肥市将加快绿色生态城市建设。通过制定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方案,开展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建设,建立适宜绿色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健全绿色生态城区管理制度,推动滨湖新区、合肥巢湖经开区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指标体系研究。同时,合肥市鼓励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新区开发、重点功能区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实施规划建设,开展绿色街区建设。 为了扶持绿色建筑发展,合肥将建立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 公共建筑将按“星级”建设 从规划到建设,再到运营改造,一栋建筑诞生的各个环节,都将带有绿色烙印。《实施意见》要求,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能满足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今后,合肥市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同时,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要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按照三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滨湖新区、合肥巢湖经开区内2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其他县(市)区3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按照要求,在土地供应时,要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证,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而在规划审查阶段,若达不到绿色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将无法得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合肥将建绿色建材数据库 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标准等,是构成绿色建筑的基石。《实施意见》明确,合肥将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加快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研究。其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合肥绿色建材数据库将应运而生。 在技术创新上,合肥将强化建设领域产学研科研平台建设,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研发能力建设,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屋面绿化、自然采光通风、建筑遮阳、节能门窗、隔声门窗、隔声楼地板等成熟技术。同时,鼓励开展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地源热泵、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示范和推广。 合肥鼓励发展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绿色建筑中的使用比例。今后,合肥将继续做好新技术与新产品推广、限制、禁止目录管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合肥还将构建绿色建材数据库,定期发布我市绿色建材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将绿色建材生产、使用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管理,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滨湖新区主打分布式能源 今后,绿色建筑将成为合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激励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发展绿色建筑,合肥将给出众多扶持政策。其中,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值得一提的是,合肥还将制定滨湖新区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推动滨湖新区的区域能源项目,采用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蓄冷、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多能互补型能源利用方式,规模化利用可再生能源。 今后将分步推行“精装房” 市民在装修过程中,伴随着噪音污染、选材不专业等问题,很难真正做到绿色环保。与之相比,“精装房”则更可控。对此,《实施意见》明确,合肥将分步推行全装修住宅,相关部门将制定全装修住宅建设实施意见,落实全装修住宅建设比例。 记者了解到,全装修住宅工程,将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建立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全装修质量和增量成本监管机制。同时,合肥鼓励全装修住宅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土建与内装一体化,推进适用材料及部品的应用,推广内装工业化生产方式,提高全装修住宅整体质量。 此外,装配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新建居住建筑,都应按照全装修成品住宅要求建设。滨湖新区、安徽巢湖经开区新建居住建筑全装修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主城区及开发区新建居住建筑全装修比例不应低于30%。而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中的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允许分别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