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的权利构型

1 .城市规划.市场 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市场使城市的各部分都成为活跃的经济单元,并使城市本身成为一个完全开放的体系,许多崭新的力量可以在无数点中的任何一点上改变和增长。这种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消弱了权威的个人影响,改变了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权利关系,并使这种关系趋于复杂,但却为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市场体制引起了政府规划职能、社会利益集团、公众及个人要求等权利关系的新变化。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城市规划由于权利构型还不稳定,甚至可以说还没有真正适应从计划到市场的这种转变,从而使城市规划从制订到实施管理时常陷于自相矛盾之中。其原因有时是权威对规划进行不合理干预,有时是由于城市规划立法体系不完备,或者有时是受社会利益集团影响造成的。城市政府中的许多行政权威一只脚已踏入市场经济的门槛,另一只脚还留在计划经济之中。这使他们不能从政府市场的崭新关系的前提下对城市规划实施控制。这往往是导致我们许多城市规划失败的原因之一。事实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既是学也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它也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实施控制的实质和出发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既是一项社会经济活动,又是一项活动,它更是一项法律活动。 2 城市规划中的权利构型 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及其在市场架构中的功能,都隐含着权力的运作关系。《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而人们通常将权力看做是一种起控制或强制作用的支配力量。 所谓“权利构型”在这里用以界定城市规划中的权利结构的总体关系。具体而言,“权利构型”即联结城市规划各种权利关系的总体架构,它决定城市规划从制定、实施、管理这一过程中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与范畴,甚至决定规划师进行规划编制的可能方式和思路,决定城市规划运作的现实形态。 人们在特定时期形成的城市规划完全由这种权利构型所统摄,形成特定的城市规划体系网络,权利构型从内部对所控制的事物进行调整、解释,赋予它们以特定的秩序。 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的权利构型基本上是一种单向的权利决定关系,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作为政府行为的城市规划只不过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公众和社会利益集团只能处于被动受控地位(见图1)。 图1计划体制下城市规划权利构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