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3〕8号),2023年上海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严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3个自动监测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弄虚作假案
(关键词:定时采样)
【案情简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本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数据分析,发现上海市水重点排污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总排口DW001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存在夜间流量有波动但排放浓度无变化的情况。2023年4月6日20:00,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1正在排水,自动监控站房内的自动采样器及分析仪均未工作,COD及氨氮分析仪显示的数值为当日18:02分析的数值,COD分析仪显示数值为146.5mg/L氨氮分析仪显示2.463mg/L。现场查询COD及氨氮分析仪参数设置情况,发现分析仪设定为每日8:00、10:00、12:00、14:00、16:00、18:00定时采样,其余时间点均未选择。执法人员现场人工采样,经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COD排放浓度为520mg/L,超过排放许可500mg/L的排放限值。
该食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委托某环保科技公司运维。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前的管道处有一个可控制流量的阀门。为了节省处理污水的费用,自2022年9月份起,废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毛某通过控制该阀门,在白天自动监控运行时不排放废水,晚上自动监控停止运行时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排放废水,造成企业夜间排放废水时逃避监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四条第八项“故意改动仪器运行状态的”情形,该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相关规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门,门已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件启示】 本案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手段,全时段核查异常数据,准确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立即启动行刑衔接,重拳打击恶意排污违法行为,对抱有侥幸心理,试图利用夜色作为掩护对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企业形成强大震慑。 案例二某锅炉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关键词:故障)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锅炉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主要从事电站锅炉的生产,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分别对废气排口(DA022、DA024)各配套安装了1套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备案。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使用甲烷、丙烷混合标气进行全流程测试时,非甲烷总烃标气浓度与在线数据误差超过规定的误差数值。经进一步调查,造成上述情况是该单位自动监控装置机柜内三通电磁阀故障所致。该公司日常管理中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运维,未能及时发现该故障。该公司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76万元。 【案件启示】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维,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是排污企业的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案例三某车料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关键词:未安装)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线索,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某车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提供了2022年8月15日签发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规定车间排放口(DWO02)需要安装含镍废水在线监测仪,并对总镍因子进行自动监测,现场检查未发现含镍废水车间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测装置。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76万元。 【案件启示】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对重点排污单位合法排污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排污单位应主动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22〕4号)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