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自动监控数据可作执法依据

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精细化、科学化,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应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一是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备案工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是设置专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为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甄别与认定,《规定》中明确了由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测数据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进行认定与调查。同时,鉴于自动监控设施的专业复杂性,规定了在自动监测数据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可以委托包括专家在内的第三方开展调查。

三是排污单位应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列举了不正常运行的8种情形

一是规定了经过异常数据认定后的超标证据可作为证据直接使用。而在调查中取得的符合证据要求的材料可作为立案处理证据。

二是从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定义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列举了不正常运行的8种情形。

三是自动监控设施停用期间,排污单位、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构成犯罪

一是未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处罚。

二是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设备供应商、运营商、第三方污染管理服务提供商明知违法,仍配合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依照《环境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处理。

三是排污单位委托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运营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或拒绝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的,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