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土地消毒 中国与世界相差多远

“毒土地”犹如一个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直接危害健康,而这一问题的悲剧性在于,人类正是“毒土地”的始作俑者。常州外国语学校因建在“毒地”旁边而导致学生集体出现不适,给中国敲响了警钟,治理土壤污染应该被提上日程了。土壤污染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世界其他地区也存在土壤污染,各国在以什么态度对待“毒地”的?是否有值得中国借鉴之处?

“毒地”治理有法可依

“毒地”在美国被称为“棕地”(Brownfield),是指受现实或潜在有害物和危险物的污染而影响重新利用的一些土地。二战之后,美国工业飞速发展,到了70年代土壤污染问题突显,1977年“拉夫运河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轰动,最终于1980年催生了美国的《综合性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这部法律填补了美国对棕地治理的立法空白,也成为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依据该法,美国政府建立了名为“超级基金(Superfund)”的信托基金,旨在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因此该法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此后,美国又于1986年通过了《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1996年再次通过了《超级基金法》的修订案,1997年通过了鼓励私有资本清理和振兴棕地的《纳税人减税法》,2001年通过了《小企业责任减免与棕色地带复兴法》。经过了二十余年的立法和实践,现在的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由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两部分组成。专门法律是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法律,系统地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污染状况评估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整体规划,以及防止土壤污染对健康造成损害的措施等。专门法律主要由两部法律构成,1970年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2002年颁布的针对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相关法律主要包括1975年的《日本废弃物处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二恶英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等。此外,日本环境省也制定了《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土壤污染环境标准》等法规和严格的检测标准。

在德国,土壤污染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德国共有疑似污染场地313852块,制约着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针对土壤污染,德国有两部极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即1998年实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1999年生效的《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联邦土壤保》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都有防止土壤污染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该法对不同污染问题和责任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特别明确了各种污染的处理原则,并有针对性地提供了土壤污染评估标准、清除计划和修复方针,是德国实施土壤保护的重要法律举措。《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虽然仅有13项条文,但包含了大量涉及具体事项的实体性附件,覆盖范围非常广。这两部法律被有效的执行,使得德国走在欧盟治理土壤污染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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