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筹4205万补贴报废汽车改善大气环境

10月31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今年,省财政筹资4205万元,对2012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农村客运汽车、城市公交车和重型载货车的运营企业及个人,按车型及年限给予每辆车1.1万元或1.8万元的补贴,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本次补贴范围为我省(不含青岛)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回收企业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农村客运车辆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万元。

城市公交车辆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万元;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万元。

重型载重车辆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万千克(含1.2万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