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乱扔垃圾是垃圾,分类是资源。 经过二改三改,从《处置法》到《治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法》)颁布后》),对于当前如火如荼的生活垃圾治理意味着什么?
一、固废法立法理念的演变
《固体废物法》于1995年制定(1996年4月1日实施),此后历经两次修改、三次修改。 2004年第一次修订(2005年4月1日起实施),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3次修订分别于2013年、2015年和2016年进行,均为2004年版本。
从管理到处理,再到治理。 1995年颁布《固体废物法》,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 1995年版的《固体废物法》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法》。 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其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并在指定地点处置垃圾”。 坠落……”
2004年第一次修订,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固体废物处理产业发展。 第一次修订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原则,建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装”、“污染源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损害”。 2004年版《固体废物法》演变为《固体废物处理法》。 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上下文是“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
虽已历经三次修订,但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018年6月2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修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被加速。 法律法规。
第二次修订正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旨在促进固体废物管理相关主体良性互动,推动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生态文明建设,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 2020年版《固体废物法》是一部《固体废物管理法》。 背景是政府、单位和个人讨论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应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赖于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和处理。 《固体废物法》经历了从《管理法》到《处置法》再到《控制法》的演变,从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角度规范、指导和规范固体废物处理管理才能妥善处置固体废物,进而发展才能善治。 这一演变的动力和目的是实现固废处理在生态、环境、资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道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固体废物的处理。 妥善处置、妥善处理,要把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与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理、妥善处理结合起来。
2 第二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2020年第二次修改《固体废物法》,是健全最严格、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强化公众健康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明确国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原则。 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
此次《固体废物法》的修改,对总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由11条增加到17条,这17条中有近16条是新规定(除公交运输运营单位的责任没有修改外,其余10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均是2004年的规定)。版本全部规定进行了大幅修改),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1条增加到4条。条款的大幅增加,意味着法规的大幅增加或修改。 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完善固体废物管理长效机制。
新《固体废物法》强调综合利用。 对于生活垃圾,要求政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类、包装网点,促进日常生活。 垃圾回收利用(第四十五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融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第五十条之七) )、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同时,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和巩固了政府、生产者、加工者和其他间接相关主体的责任。 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四条第二款),并明确“国家提倡简单第三条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固体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第五条第二款),特别要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程监控、信息追溯等制度。 监督管理条款的修改、保障措施的增加,主要是为了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修订是完善最严格、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种类,更加明确处罚针对性,罚款数额大幅提高。 对生活垃圾管理违法行为,单位罚款下限由5000元提高到5万元,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个人罚款由200元以下提高到200元以下。 500元以上。 对危险废物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第一百一十四条)。
3 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固体废物法》对生活垃圾管理提出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就如何“推动”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出了具体原则、制度和方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
政府、生活垃圾产生者、生活垃圾处理者等有关主体要坚持原则,用好制度,依法办事,协商共治,加强生活垃圾源头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服务需求方),加强生活垃圾管理。 建设处理(利用、处置)体系和分类处理能力,理顺生活垃圾处理和排放定价机制。
2020年版《固体废物法》对生活垃圾管理提出了几项原则。 “国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一切生活垃圾处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他原则则是指导“推广”和“落实”。 “生活垃圾分类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树立坚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信念和信心,建立健全“推动”和“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制度、运行制度和监督制度,坚定不移地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将“分类”落实到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
生活垃圾管理要统筹城乡、统筹规划、统筹资源配置,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监管、统一监督、统一评价,加强目标、项目、资源的监督管理,让生活垃圾管理变得简单,秩序和谐。 重点落实“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特别是“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单易行”和“资源化”原则;协调统一政府、生活垃圾产生者、生活垃圾处理者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其他相关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人,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环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统一规划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和回收体系,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生活垃圾管理要坚持“生产者负责”、“污染者负责”的原则,约束和规范生活垃圾产生者、处理者的行为,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无害化处理的有效覆盖。家庭垃圾。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置义务,并依法缴纳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地点(定点投放)。 生活垃圾产生者、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020年版《固体废物法》对生活垃圾管理提出了12项制度。 政府和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和用好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细化、压缩政府。 责任和目标,督促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效率。
政府和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和用好信用记录制度、奖励先进制度、奖励报告制度、查封扣押、日罚双罚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引导公众有效参与。 、健全用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奖励报告制度,鼓励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促进生活垃圾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