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环境 封锁虚假 – 保真与打假相结合整治第三方机构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

我所了解,今年生态环境部将会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而这也是年度重点工作。多地也陆续发布了年度专项整治计划,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两方面来整治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问题。真假问题要一起来,这也是我提出的建议。

首先,我们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并引入“第四方”监管。环境检测行业要求很高,而有限的行政和专家资源很难全面、高效覆盖。因此,我们可着重推动环境检测行业实现自律约束和规范管理。而行业协会可组织行业内的专家能手成立“第四方”监管力量,加强执法。业内专家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对行业内部情况掌握得更清楚,也更具有一线实战经验。我们需要通过开展联合飞行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名单共享机制,实现行政力量、执法力量、技术力量共享共用。这样,对行政机关来说,也有助于减少行政支出,提高管理效率。

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来整治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存在问题:

首先,可突出科技手段,实现全过程追溯。我们可以参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动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监测全过程进行留痕。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采样进行GPS定位,对采样过程的封口、解封、分析等全过程进行影像记录。这样,一旦出现涉嫌数据造假问题,我们就可以溯源看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锁定证据,压缩违法检测空间。

其次,堵住源头漏洞,把好监测仪器关。我们需要建立仪器生产厂商约束机制,规范监测仪器产品标准,在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环节禁止设置删除、修改、伪造数据等功能,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仪器生产厂商实行生态环境检测领域禁入。对监测仪器生产商、销售商配合弄虚作假行为的,我们可以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也不予验收、联网等操作。

再者,我们可用好信用评价,促进优胜劣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就明确提到,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纳入环境信用信息管理,并依照内容和情节轻重予以公示、纪律处分,有关部门或单位可将相关信息在环境信用服务平台中予以公布。通过公开曝光,让信用成为对这些机构的一种约束和诱因。

我认为,针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问题,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可以将弄虚作假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服务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这样,我们可以利用信用管理或“黑名单”等制度,让有职业污点的人在行业内寸步难行,从而堵住这些机构换个“马甲”继续造假的漏洞。另外,也可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单位白名单制度,通过引导委托单位择优选取监测单位,以严格监管和正面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

其次,我们可以推动跨区域联合监管,提升威慑力。例如在长三角地区,我们可以借助长三角一体化的东风,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合作备忘互助机制,构建监测机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而言,应学好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部省发布的典型案例等,营造“打假”高压态势,对符合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公司,进行严厉惩罚。

我认为,在处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问题时,我们还应该进一步采取下述措施:

首先,我们需进一步加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提供虚假环境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格依法予以惩处。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伪造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曝光,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