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环土[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事务(农牧业)厅(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水利(水务)司(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要求,制定《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已制定,请认真执行。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 年 1 月 19 日

(本文经编辑公开)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

(2021-2025)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 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对于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五年行动计划》,制定本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一、总体要求

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大历次全会精神,遵循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法治治污,重点突出短板,重点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化肥农药减量化增效、农业大湾区、黄河流域是加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污染减碳、生态修复的重点地区,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行动目标:到2025年,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着提高,农业面源污染初步得到控制,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8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已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农村大面积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 膜回收率达到85%;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生活污水实行分区分类处理。 重点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面。 推进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与供水、厕所改造、水系改造、农舍及道路建设、农业生产、文化和旅游发展等统筹推进.,并有效连接。 结合村庄规划,重点治理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022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并按年实施。 针对平原、山区、丘陵、缺水、高寒、生态环境敏感等典型地区,分类完善治理模式,科学合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做好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与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连接,合理选择排水系统和收集系统的建设方式,确保污水有效收集。 在生态环境敏感地区,可采用严格污水处理标准的先进治理模式; 居住相对集中、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可采用集中治理的常规治理模式; 在环境敏感地区,结合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采用分散处理为主的简易治理模式。 优先推广运行成本低、管理维护简单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分散居住区采用生态处理技术。 污水可通过黑水、灰水分类收集处理、与畜禽粪便协同处理、建设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可用于园林美化、村庄绿化等。2023年底前,省有关部门将选择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和技术工艺。 督促各地完成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对停运、损坏、管网不配套、处理能力不满足实际需要、出水水质等设施制定改造方案对不达标的,有序完成整改,提高设施正常运行率。 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5%左右,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郊区等达到25%左右; 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又有新提高。 (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处理衔接。 科学选择厕所改造技术模式,水宜水,旱宜旱。 加快研发适用于干旱寒冷地区卫生厕所的技术和产品。 在抽水马桶改造中积极推广节水、无水冲厕设施。 因地制宜推动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并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乡镇一体化处理。 已完成冲厕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粪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对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当建立粪污收集、储存和回收设施。 使用系统防止化粪池水直接排放。 鼓励拟开展冲水厕所改造的地区,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处理同步设计、同时建设、同步运营; 若暂时无法同时施工,则预留后续污水处理空间。 (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 在不方便集中收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小型化、分散式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 完善日常检查机制,严格查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和农村黑臭水体沿岸随意倾倒、填埋垃圾的行为。 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利用。 加快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的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方法,减少垃圾外排量。 统筹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粪肥、农业生产有机废物资源化,在乡镇或行政村建设一批区域性农村有机废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 (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全国供销总社按分工负责)职责)

(二)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明确整改重点。 建立全国农村黑臭水体监测名录,对面积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优先整治,实行“一一记账、一一取消”,稳步消除大面积黑臭水体。农村水体黑臭。 在河流、湖泊、池塘密集的农村地区,进一步核实黑臭水体检查结果,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 在治理任务较重、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 (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系统整改。 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源头治理、截污为基础,采取疏浚、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等综合措施。 统筹协调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种植业、养殖业等污染黑臭水体治理,统筹协调治理对象、目标、时序,确保治理成效。 对垃圾坑、粪便池、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清淤措施。 疏浚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法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 根据水体集雨、调蓄、调纳、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 对于季节性断流、干涸的水体,应谨慎使用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 对于积水、缓流水体,应采取水系连通、人工增氧等必要措施。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牵头,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长治久安”。 鼓励河长制、湖长制向村级延伸。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职责,实现水体有效治理、管理和保护。 对已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价,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要求。 严禁表面处理、虚假处理,严禁简单采用污染稀释、一补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通过县级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举报调查结果及改善情况。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牵头,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进一步推进化肥减量化增效。 聚焦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重点区域,明确化肥减量化增效技术路径和措施。 实施精准施肥,按地区、按作物制定化肥施用限量标准和削减计划,制定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籽等氮肥推荐配额,依法实施化肥使用总量控制。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氮、磷、钾配比,逐步实现粮食主产区和果树、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全覆盖。 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减少养分挥发和损失,提高肥料利用率。 加强绿色投入产品创新研发,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便、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渠道,大规模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 旱作区大力发展高效旱作农业,综合覆盖全生物降解地膜、施用长效肥料、底施保水剂和混合肥料等配套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降雨损失。 培育和支持一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统一检测、统一调配、统一供应、统一实施的“四统一”服务。 鼓励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治理种植业污染,与农业企业合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 (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推进农药减量和危害防治。 推动科学用药,推广使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批量淘汰现有10种高毒农药。 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广精准施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 创建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县,推动统一防控和绿色防控一体化,提高防控组织化和科学化水平。 建设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一批智能化、自动化田间监测网络,提高重大病虫害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和统一防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和45%。 (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

实行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监管,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 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禁止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 因地制宜,减少农作物覆盖面积,大力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采摘、专业化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处置水平。 加强农膜回收重点县建设,推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整合推广典型回收模式。 推动全生物降解覆盖物有序替代,在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 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 (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促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完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利用畜禽粪便。 推动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规范畜禽养殖户粪便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开展设施设备配套核查。 全县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改造升级粪便处理设施,建设粪便还田示范基地,推进种养结合,畅通粪便还田渠道。 建立规模畜禽养殖场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标准,探索制定重点畜禽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指导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削减。 完善畜禽粪便限量标准,指导各地粪便安全合理使用。 到2025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建立粪便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粪便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设备配套水平家禽养殖户素质将显着提高。 (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组织各地依法制定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到2023年,畜牧大县率先完成规划。 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和修订地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指导规模畜禽养殖场依法排放污染物,按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开展污染物排放。排污登记,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结合养殖场直报信息和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进行抽查。 加强环境监督执法,查处无证排污、无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超量使用粪便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参与)

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 以珠三角、长江流域、黄渤海等地区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生态环境部负责)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工厂化池塘循环水、规模化生态强化养殖、稻鱼一体化等多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促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农业农村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发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例会、监督检查等工作。考核强化“一岗两责”,合力推进攻坚战。 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分步骤分解落实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和责任人员,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度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建部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于2022年6月底前通报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每年总结推进。

(二)强化政策保障

地方各级财政要落实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支出责任,确保重点任务落实。 充分发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基金等政策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支持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人居环境保护。 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运营管理。 落实污染防治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顺序纳入建设用地规划,依法实行用地审批。 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民付费制度。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加强监测监测

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人口中心、主要养殖区、种植区密集布设水质监测点,基本实现区县监测点全覆盖。 继续推进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结合环境监测工作,调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污染物去除效果,报告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对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排查; 对国家监管名录内已整治的黑臭水体,省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透明度、溶解氧、氨氮三项指标监测。 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开展典型灌区农田灌溉水和出水水质监测。 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执法监管。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建设; 选择典型小流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长期监测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污染治理调查评价,强化环境质量改善效果分析,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排放情况研究,以及黑臭水体整治。 监视器。

(四)加强监督考核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each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region, include agricultural and rural pollution control work in the province’s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ssessment scope, a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arget responsibility assessment. Improve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the effectiveness of rural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and conduct spot checks on the opera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Incorporate the treatment of black and odorous water bodies in rural areas into strengthened supervision. Incorporate outstanding issues in agricultural and rural pollution control into the scope of central and provincial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pections, and strictly hold accountable areas with serious pollution problems and ineffective governance.

Cc: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nistry of Financ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Health Commission,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Issu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n Januar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