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附则

此次全面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 依法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最严格最严格生态环境整治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制、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重大任务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不懈探索,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引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建设高度重视的体现。 对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是本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的一项重大任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研究。

(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义重大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发展全局、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加大、负担沉重的关键时期。 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跨过这个坎。 我们必须自觉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利用改革开放40多年来积累的坚实物质基础,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聚焦重点、补齐短板、强弱领域。 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等攻坚战。 栗战书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任务; 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修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依法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保卫蓝天、保卫碧水、保卫净土攻坚战的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打击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禁止洋垃圾进口等作出指示。 此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战略部署。

(三)完善最严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重要举措

保护生态环境,根本上靠制度、靠法治。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保证。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强化产生、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运输和利用。 对固体废物、处置、转运等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保障机制,完善了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体系。对生活垃圾分类、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的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刻内涵。 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写入立法目标,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最普惠民生福祉”,用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民生问题。 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突出严厉处罚,使固废法成为长牙法。

二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法》坚持科学立法,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出发,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原则。 、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 约束性规定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和全过程要求。 坚持污染责任原则,明确“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义务主体。 ,并严格界定各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通过强化过程监管和信息监控的要求,更加突出地体现全过程管理思想,将全过程管理原则从原来的危险废物领域进一步拓展到工业领域。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领域。

三是压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修订后的固废法强化了地方政府治理和监管职责,明确了目标责任体系、考核评价体系、联防联控、规划引导,推动固体废物末端处置能力建设。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管理发展必须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生产必须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业必须管理环境保护”的原则,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推动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责任制。良好的同频共振模式,同向努力。

四是回应人民群众期盼。 修订后的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着力解决最紧迫的环境民生问题。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原则,明确全国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等尚未真正解决的“硬核”问题,敢于直面硬问题,明确责任部门,明确企业义务,引导社会共治。 对于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将增加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专门规定。

五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保障机制不断完善。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法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从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全面保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置设施作为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加强设施场地建设和用地保障。 重视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将危险废物涉及单位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加大各级财政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投入,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投入力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项目授信。 明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固体废物涉及主体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联合攻关技术难题,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技支撑,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体系。国家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追溯。

六是严格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大幅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对违规排放固体废物、处罚后继续违法行为的,实行连续按日处罚。 加大对个人的处罚力度,对无证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实行双重处罚制度,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依法负责的人员。 拘留处罚。 进一步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由“结果处罚”转向“行为处罚”。 统筹处理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化三者责任的有效衔接。

四、部门职责

新《固体废物法》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海关等主管部门国务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的监督管理。控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其中,海关负责疑似固体废物进口货物属性鉴定的委托管理(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生态环保产业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

环卫部门主要负责生活垃圾(第四十七条)、建筑垃圾(第六十二条)污染环境的防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

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材料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城镇排水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管理(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九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污染物种类、产量、处置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固体废物的产能、利用和处置状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三)发生危险废物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个更高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