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治理建立健全全链条固废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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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固体废物法》)。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新增41条,其中65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处处体现以最严格、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新固废法规定了全链条的固废管理要求,对企业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企业运营的全过程。 对于废弃物生产企业和处理企业,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不能触及的“高压线”有哪些,同时部署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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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管理新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2018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国家有关部门如此重视固废处理,主要是因为其处理差距大,风险大。” 业内人士表示,在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的背景下,国内处理量却在逐年下降。 2018-2020年,新增加工能力缺口分别达到2.5亿吨、2.9亿吨和3.4亿吨。 在危废方面,其产量增速最快,但实际处理率不足3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方面,2018-2020年,我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分别达到12.1亿吨、12.7亿吨和13.3亿吨。

大量固体废弃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处置,不仅占用土地、人力等资源,而且在长期堆放过程中还可能造成非法倾倒、非法转移等环境风险,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威胁。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垃圾清运等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修订防治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医疗垃圾处理处置为代表的固废处理再次受到关注。 党中央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时强调,要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对固废管理提出新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法的修改工作。 2017年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法修改工作。 希望借助法律的刚性要求,提升固体废物管理水平,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促进固体废物充分利用和安全处置,促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置。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保障。 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修订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法律。

在各方努力推动下,新固废法修改工作稳步推进,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路,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回应群众关切,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特别是对于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新固体废物法强化了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增加罚款数额,增加处罚种类,对个人进行处罚。 同时,补充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举将有效规范企业固废管理,进一步筑牢固废污染防线。

商业违规成本增加

“新固废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惩’上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很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 法律界人士指出,例如,现行固废法规定“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固废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包括两种情况:无设置和不规则设置。

“严惩严惩”的另一种表现是,对于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自身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即“双罚制”。 “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引起企业对固废管理的重视。” 环保执法人员表示,过去对企业的处罚更多是罚款,“交罚款不足以对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但对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会影响其人身自由和名声大,震慑作用比较强,企业会更加重视。”

而且,与其他环保法的双重处罚对象不同,新固废法规定,除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外,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进一步扩大至“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这使得目前部分企业通过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内部职责分工的制度设计来隔离自身风险的做法失效。新固废法的目的是从根本上督促“实际加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统筹做好企业环境管理工作。

2016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失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合作备忘录》环境保护领域”。 “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是对环保领域的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等。

新《固体废物法》也将该制度应用于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法律界人士表示,新固废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提出“信用记录制度”,首次在法律层面对生产经营者适用信用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部分失信惩戒措施已开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 随着信用记录体系的完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使企业“处处受限”。

实施全过程管理

新固废法明确要求产生废物的单位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 这也意味着,固废“从生到死”都由垃圾产生单位负责。 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污染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垃圾产生单位均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垃圾产生单位建立标准化的固废全过程管理体系是降低责任风险的主要途径。

新固体废物法规定,工业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台账必须如实记载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记录的信息必须实现工业固废管理。 固废可追溯、可查询。 与工业固废产生者建立管理台账类似,新固废法也明确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者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现行固废法并未要求对工业固废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建立管理台账。 《意见》,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依法办理。” 因此,在实践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都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根据新固废法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今后也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承运、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还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负责。 因此,新固废法增加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新固废法强化工业固废产生者责任的又一体现。

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符合新固体废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即对于运输、利用、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者应当履行委托前审查义务,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 否则,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和受托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废物产生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需要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第一步。 “核实”要求委托方履行注意义务,如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相应资质、配套硬件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过往业绩等进行核查同时注意,“验证”的情况可以外化为“证据”进行留存。

值得一提的是,新固废法增加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这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

新固体废物法增加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监管,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提供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数据,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殊类别,也将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利用排污许可制度和全国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危险废物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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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境》杂志2020年第6期,广东生态环境

整理/惠州环保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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