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方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坑回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内蒙古发布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坑回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 详情如下所示: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坑回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技术工作,经研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制定《矿山生态修复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坑回填》(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您于2021年5月20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处。逾期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固态处张彤、薛晓梅

电话:0471-4632263

邮箱:btsgfk@126.com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邮政编码: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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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科技大学、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秀腾、方飞、任中山、乔鹏、胡楠、郭琳琳、郑春丽、陈敏杰、徐新、刘楠楠、苏文秋、苗宇。

本文件首次发表于 XXXX 年 XXXX 年。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矿坑回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矿坑的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可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筛选与评价要求、设计与施工要求、回填工艺要求、生态修复等。恢复和事后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矿坑充填及生态修复过程的评价、设计、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0282水文地质调查规范(1:50000)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506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3660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试行)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备技术规范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702 固体废物中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61 固体废物有机物烧失量的测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总则

HJ 964 土壤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NY/T 1121.16 土壤检测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3.2

一类无害工业固体废物

按HJ 557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渗滤液中任一特征污染物浓度不超过GB 8978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pH值在6~9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II类无害工业固体废物

按HJ 557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渗滤液中一种或多种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或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矿坑

采矿活动在地表形成的深坑。

3.5

回填

在围垦、景观恢复、建设用地平整、农用地平整、地貌保护防止地表沉降等工程中,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充填地下采空区,达到土地复垦。 活动空间、露天矿面开挖区、取土坑、地下采矿沉陷区和天然坑洞。

3.6

地下水补给区地下水补给区

通过大气降水、地表水、返渗(回)水和其他含水层的入渗,可以补给地下水含水层的区域。

3.7

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促进已退化、破坏或破坏的生态系统自然重建,消除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逐步恢复和重建其生态功能的过程。

4、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

4.1 基本要求

4.1.1 可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态修复的矿坑,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大气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相一致。 、自然保护和生态平衡的要求是一致的。 对拟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态修复的矿坑,应当进行选址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4.1.2 可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态修复的矿坑应位于地质稳定地区,不宜位于下列区域:

a) 地下水集中供水源地和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b) 洪泛区和溢洪道;

c) 岩溶发育区、受自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的地区;

d) 永久冻土区;

e)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1.3 所选矿坑的地质结构条件应满足回填后的承载力要求,并避免地基沉降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沉降的影响。

4.2 调查

4.2.1 调查范围

对矿坑及邻近地区受生态恢复影响的地质单元进行调查。

4.2.2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应包括矿坑所在水文地质单元的区域调查和环境背景调查。

4.2.3 区域调查

包括水文地质条件、气象、土地利用等基本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调查。

a)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现状:调查矿坑面积、体积、历史沿革、管理现状等。

——地质构造:调查矿坑所在区域的宏观地貌、地层结构、地层稳定性、岩性等。

——地形地貌:调查影响矿坑安全的危险岩体、高边坡、破碎边坡等主要岩体形态的大小、分布和发育程度,说明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规模、分布和状况在矿坑等处。

——水文学:调查矿坑及其所在盆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基本水文特征。

b) 气象和土地利用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气象:调查矿坑所在地的光、热、水等气象条件;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类型、规模、分布及权属。

c) 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应重点关注矿坑影响区域内现有主要大气、水污染源,调查居民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基本草地、环境污染物分布情况。天然森林、野生动植物等敏感目标。

4.2.4 环境质量背景调查

调查矿坑及其影响区域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本底水平,作为长期监测的参考值,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历史积累量。

a) 土壤:根据矿坑及其邻近附属区域的地形特征和地表径流方向设置地表样品采样点。 矿坑内不少于4个,矿坑外不少于2个。 若涉及大气沉降影响,应在矿坑外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各设置1个地面采样点。 若涉及地表水流路径影响,应结合地形在矿坑外下游设置地表采样点。 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土壤pH值、GB 36600要求的检测指标、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特征污染物等。

b) 地下水:在可能受污染物扩散影响的矿坑区及周边地区上下游布设监测井,并进行采样。 每个区域监测井数量不少于1个。 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按照GB/T 14848的要求并结合环境风险评价的需要确定。

c) 水文地质条件:按照GB/T 0282开展水文地质条件调查,重点调查地下水埋深、含水层和含水岩群的岩性和厚度、地下水系统边界、地下水补给和排泄、 ETC。

d) 历史固体废物:调查矿坑内是否存在历史固体废物,并调查其来源、主要成分特征、固体废物属性、污染特征等。

4.2.5 调查方法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目的和内容进行,包括普查、样地详细调查和勘探调查。 调查方法应符合有关调查规范的规定。

4.3 坑评估

4.3.1 在对矿坑基本现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评价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矿坑进行生态修复的安全性。

4.3.2 根据矿坑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土壤和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条件,参照国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标准或技术规范使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矿坑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生态修复潜在环境风险,确保回填后环境风险可控。

4.3.3 必要时,需要对区域经济状况、土地利用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环境等进行经济社会分析,评价生态修复的经济社会条件、综合效益和社会管理风险的矿坑。

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调查与评价

5.1 一般要求

5.1.1 充填矿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

a) 钢铁冶炼等过程中产生的冶炼废物;

b) 工业燃煤锅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

c) 煤矸石;

d) 尾矿;

e) 废石;

f) 符合相应要求的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1.2 用于矿坑生态修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禁与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混合。

5.2 拟利用固体废物的取样及分析

5.2.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作矿坑生态修复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基本技术要求:

a) 有机质含量小于5%(煤矸石除外),测定方法按HJ 761执行;

b) 水溶性盐总量小于5%,测定方法按NY/T 1121.16。

5.2.2 待利用固体废物的取样

对于连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在设施运行稳定、原辅材料种类和来源固定的时期内,采用等间距采样法进行采样。样品不少于5个。

对于历史贮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统一采样。 当仓储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时,采样点数量不少于3个; 当仓储面积>5000m2时,采样点数应不少于6位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具体采样检测方案将根据环境风险评估需要确定。

5.2.3 拟利用的固体废物样品应按HJ 702、GB 5085、GB/T 14506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各成分分析。对于固体废物样品中的污染物,应按规定获取渗滤液。按HJ 557和HJ/T 299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拟定固体废物利用适宜性评价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水文水质特征,结合固废检测结果,对一般工业固废待利用污染物进行环境行为分析,分析预测采矿充填后污染物淋滤等迁移转化特征。生态修复,识别和评估其环境风险。 只有风险评估结果符合风险管控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才能用作基坑回填材料。

环境行为分析和评价可以采取环境模拟实验的形式。

6 设计和施工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矿坑生态恢复用地总面积边界原则上不超过其历史边界。 除边坡整治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外,不得扩大矿坑范围。 根据矿坑规模和建设条件,进行分期、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

6.1.2 矿坑生态修复主体工程应包括:地基及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及排水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顶部屏障及覆盖系统、植被及环境监测系统等。根据矿坑实际水文地质条件,可选择地下水引排水系统。

6.1.3 为保证施工安全和回填土稳定性,应对主体工程进行地质安全评价,必要时释放足够的边坡。

6.1.4 坑底基础清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溶洞、采空区、地下水断层破坏等可能影响基础稳定性的情况,应进行清理、平整、引地下水。

6.2 污染防治要求

6.2.1 地下水位要求

矿坑基础层底部应高出年最高地下水位1.5m以上。 当场地基层底部与年最高地下水位的距离小于1.5m时,应建设地下水隔离排水系统,保证基坑回填作业及后续管理期间的年最高地下水位基层底部保持在1.5m以下。

6.2.2 防渗要求

6.2.2.1 用于矿坑充填和生态修复的固体废物,符合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符合下列防渗要求:

(a)当天然基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时,可采用天然基层作为防渗衬砌。

(b)当天然基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5cm/s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衬砌或具有同等或以上防水效果的其他材料防渗衬砌,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cm/s、厚度为0.75m的天然基层。

6.2.2.2 用于坑回填和生态修复的固体废物全部或部分为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符合下列防渗要求:

(a)当天然基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时,可采用天然基层作为防渗衬砌。

(b)当天然基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可采用具有同等或以上防水效果的改性压实粘土衬砌或人工复合原料制备防渗屏障材料代替。 矿坑地基的天然基层、防渗屏障层和顶部屏障层的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天然基层。厚度0.75m。

6.2.3 渗滤液

渗滤液通过矿坑回填区底部铺设的排水系统收集至收集池。 收集池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 收集的渗滤液可喷洒在矿坑回填的工业固废表面,防尘。

6.3 总体布局

6.3.1 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 主要功能区包括基坑回填作业区、安全隔离区、管理区、进出道路等。

6.3.2 矿坑回填应根据基本地层水文地质条件、地质安全和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分区实施。 分区设置应有利于材料运输、回填等作业,并应与各车辆进出道路合理衔接。

6.4 截排水设计

6.4.1 矿坑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以利于雨污分流,减少土方量,优化土石方平衡。

6.4.2 矿坑截洪沟、排水沟等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边坡应保证雨水顺利排出,避免过度冲刷。

7 回填作业

7.1 使用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矿坑生态修复前,应当制定作业方案、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描述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情景和应急响应措施。

7.2 利用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回填时,应根据生态修复后的污染控制要求,合理设计回填作业方案,并应分区回填。

7.3 采用煤矸石修复的矿坑,每层煤矸石厚度不宜超过3m,并宜覆盖一层压实土。 厚度宜为0.3m~0.5m,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85,以防止煤矸石自燃。 矿坑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宽度不小于8m的防火隔离带,填埋作业区应设有防飞溅设施。

7.4 矿坑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控制桩的坡度,保证桩的稳定性。 回填过程中,回填材料需分层碾压,防止下沉。

7.5 采矿过程中应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路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如果发现可能的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7.6 矿坑充填和生态恢复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归档,并永久保存。 档案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选址、勘察、征地、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资料;

b) 固体废物的来源、类型、污染特征、入库台账、填埋地点等信息;

c)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台账和检修资料;

d) 记录渗滤液和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和工艺水处理设备的工艺参数和处理效果数据;

e) 生态修复、后期环境监测、应急响应等管理信息。

8 生态修复

8.1 一般要求

8.1.1 矿坑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后的覆盖系统自下而上应包括屏障层、雨水排水层、最终覆盖土层、植被层。 阻隔层可以由改性压实粘土材料或具有等于或高于阻水效果的其他材料制成。 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cm/s、厚度为0.40m的压实粘土层。 。 最终覆盖层应满足植被恢复的需要。

8.1.2 矿坑回填时,应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地形条件、水资源、表土资源以及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合理制定生态恢复实施方案,从而选择合适的乡土植物。 生态修复要分步实施,生态修复目标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8.1.3 矿坑植被恢复设计应考虑边坡处理、覆盖系统结构类型、生态恢复、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桩体稳定性等因素。

8.1.4 矿坑生态恢复时表层覆盖土层的厚度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粒径、拟种植的类型以及可能对屏障层的破坏情况确定。

8.1.5 生态修复后,仍需继续加强覆盖层的维护和管理,防止覆盖层开裂。

8.1.6 生态修复后,应在修复场地边界外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建设完成时间和使用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2 植被恢复要求

8.2.1 植物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乡土植物优先、构建近自然植物群落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抗旱、耐寒、耐瘠薄、抗病虫害,能适应土壤贫瘠的恶劣环境生长;

b) 发芽能力强,能有效固结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c) 成活率高,繁殖能力强。

8.2.2 植被恢复应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 不得使用有害的外来植物物种进行植被恢复。

8.2.3 植被恢复应根据土壤种植面积和岩基种植面积采取相应措施。

9 回填后环境质量监测及生态修复

9.1 一般规定

9.1.1 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应进行环境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9.1.2 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和项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9.2 大气监测要求

9.2.1 回填作业期间,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自行监测。 若监测结果异常,应及时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周。 采样点的布置、采样及监测方法按GB 16297的规定执行,以污染源的下风向为主要监测范围。

9.2.2 生态修复后,按照当地大气监测工作要求,开展日常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9.3 地下水监测要求

9.3.1 回填作业期间,每年高峰期和枯水期应监测地下水一次。 After continuous monitoring until the mining pit is completely ecologically restored, if the indicators of the main groundwater monitoring items continue to have basically no changes, then monitoring can be carried out once a year according to the high water period. Until the groundwater quality does not exceed the groundwater background level for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9.3.2 After the groundwater quality does not exceed the groundwater background level for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daily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quality monitoring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local groundwater monitoring and tracking requirements.

9.4 Surface water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9.4.1 During different stage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backfilling operations, ecological restoration, et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HJ 819, determine the surface water monitoring points, analysis methods, monitoring frequency, etc., and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a surface water environment monitoring plan.

9.4.2 Afte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carry out daily water environment quality monitoring according to local surface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9.5 Soil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9.5.1 No less than 2 surface soil sampling and monitoring points should be arranged in the area downstream of the mining pit where rainwater is easy to converge and accumulate. The analysis methods of soil monitoring factors ar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GB 36600.

9.5.2 During backfilling operations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the frequency of self-monitoring at soil monitoring points is generally no less than once a year. After continuous monitoring until the complete ecological recovery of the mining pit, if the indicators of the main soil monitoring items continue to have basically no change, monitoring will be conducted once a year. Until the soil monitoring factors do not exceed the soil background level for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10 Land Reuse

Afte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treatment, you can apply to the relevant natural resources departments of the autonomous region for land reuse based on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topographic conditions, water resources and topsoil resources in the area where the mining pit is located, and strictly implement relevant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national (local) land regulations. Reclamation quality control requirements and other releva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fte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the land shall not be us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ensitive land such as agricultural land, residential land, public management and public service 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