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完善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保税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改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0 月 22 日

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行动计划

(2021-202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是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突出短板。 这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为加快补短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落实地方责任,多元共治,因地制宜,分步推进。 建设与管理、市场运作并重,逐年推动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改善治理工程实施。 重点抓好城郊村庄改造整合、集聚提升中心村、特色村庄保护发展。 优先支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村和乡村振兴试点。 力争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90%以上,完成七类重点村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人民幸福感进一步提高。 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修改专项规划。 各地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或方案修编,核实完善生活污水处理村庄名单和技术路线,完善年度建设项目清单。 每年10月底前完成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领导部门)统一上报下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021年申报项目投资额要达到“十四五”总投资的30%以上,其中永泰县申报项目投资额要达到60%。 %多于。 项目形成后,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领导部门)应尽快组织专业公司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内容应按照“一图、一卷、一表”的要求细化到自然村,并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报送当年的项目实施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进行汇总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配合,以下均需落实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再列入名单。 〕

(二)实施精准治理。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地形、人口分布、建设条件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工厂一体化、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化技术经济适用、能耗低、易维护、高效的工艺装备,强化资源高效利用,实行精准管理,坚决杜绝“一刀切”。 采用工厂化集中式技术路线的,必须突出配套管网和雨污分流。 对已整治的村庄,将分批有序实施改善改造。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领导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年度整治和治理核查评估的村庄名单和工作方案。 10月底前组织乡镇11月底前完成自查,11月底前完成县级自评核查,12月底前完成市级终评核查。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协调)

(三)规范建设、运行和维护。 各地要坚持“修一批、改造一批、建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逐村逐户进行现场检查和合理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并进行处理设施和管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定期检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符合标准。 对正常运行的设施,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领导部门)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委托专业公司依法进行社会化运维,并实行按绩效付薪; 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牵头部门)对需要完善整改的设施进行调查认定后,委托专业公司制定“一设施一完善整改方案”。 2021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优先安排设施。 改善整改项目纳入年度农村污水处理工程,每年完成改善整改数量不低于50%。 2023年上半年全部完善整改工程完成。设施改造完成后,依法委托专业公司运营维护; 对于无法升级改造的设施,各地要在2021年9月底前按照资产权属完成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发改委、市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

(四)提高治理水平。 各地要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统筹考虑,与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协调建设,与城市(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协调网络、农村户厕改造等。 列入第一批省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的永泰县要在2021年7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加快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处理经验和模式。晋升。 其他县(市)区可自主选择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工程“设计、建设、运维”一体化、投融资模式、智慧监管、适用技术和工艺等试点示范。 市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发布技术导则和施工指南,组织推荐适用的技术和设备。 (指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根据职责分工)

(五)促进社会共治。 各地要强化基层协调管理力量,推动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日常检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村级协调小组工作范围。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力量,有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建设。 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人青年妇女组织、当地村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助力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六)强化效能管理。 各地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智慧监管体系,实行网上任务调度管理、问题移送督办、整改限时反馈。 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 市、县农村生活污水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领导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成效评价、明察暗访和企业信用评价。 重点关注污水收集率和污水达标率,实行按绩效付费,每季度或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晋安区2021年牵头开展设施运维智能化监管试点,其他地方2022年启动。(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和农村发展局牵头)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3. 实施模型

(七)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

1.明确实施主体。 各地要平衡收入,统筹协调,捆绑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给予专业公司长期特许经营权,统一负责农村农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含工厂、车站及管网)工程。 “交通”,县级政府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鼓励省内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和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业公司。 各地要于2021年10月底前确定并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牵头单位和专业公司。(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2.一体化稳步推进。 坚持建设与管理、供排水一体化,统筹考虑区域协调和收益平衡,县(市)区要把城乡供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等委托统筹。依法由专业公司负责统一建设和运营。 方面。 村庄污水管网和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管网应当统一规划、建设。 鼓励日常运维由城市污水厂管网运维单位统一负责,运维费用通过相应渠道予以保障。 2021年,永泰县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一体化管理,其他地方2022年全面实施。(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3、明确资产权属。 根据产权归属和经营权归属,依法依规、分类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逐步由同一公司负责。 产权、经营权属于集体或国有的,可以通过无偿使用、租赁、参股、托管、并购等方式整合; 其他情况下,鼓励通过参股、并购等方式回购资产,或者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实施整合。 各地要规范资产整合过程中的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指导单位: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八)创新投融资模式

1.协调相关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财政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农村环境整治的财政支持,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省级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乡村振兴资金等。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农及相关项目。 水费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配合)

2、拓宽融资渠道。 建设资金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和投资项目注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其中,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其余约70%的资金由实施主体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以及申请政府资金、专项债券等渠道筹集资金。 积极探索和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发展模式(EOD模式),引导和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与效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现代农业一体化实施与其他相关项目或产业协调推进。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防新增隐性政府债务。 (指导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配合.)

3、明确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由省市补贴、县级财政安排、专业公司参与者出资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用于项目资金的专项债券等组成。 市级设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奖代补”基金,分阶段给予补贴; 市有关部门安排的重点流域管理、生态保护补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等,要安排相应比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支持。 除用好省、市相关补助资金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要进一步落实好项目资本金。 (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协调)

4、促进用户付费。 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用户付费标准,稳步落实用户付费,引导支持村级组织将付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靠供水公司收取排污费。 建立财政补贴与用户缴费合理分担机制。 用户缴纳的费用暂时不能弥补需要缴纳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权属责任予以补足。 晋安区2022年首先实施用户付费试点,其余区2023年全面启动。(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推动

1.落实属地责任。 县级党委、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组织实施的主体。 各县(市)区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征地征地等工作。 、建筑等工作。 将治理成效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工作报告重要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重要事项。 各县(市)、区要在2021年10月底前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班子。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部署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改善治理工作。

2.加强部门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指南、监督指导项目推进、开展工作考核等,派出生态环境局赴县(市)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指导和监督。 。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协调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情况通报、约谈。 市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城市(含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城镇周边村庄延伸。 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对不需要管理和处置的家庭厕所三格化粪池废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落实用电和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地方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化。

(十)完善配套政策

1.土地利用政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确定。 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农村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独审批。 (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2.排放权政策。 参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交易范围”的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的削减量纳入交易范围。排放权交易。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一)严格奖惩考核

1.建立评价衔接机制。 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成效评价及相关绿色乡村、卫生城市、文明村镇先行评价标准(体系),并适当提高评分权重。 对治理成效显着、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优先评为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和个人。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文明办、市卫健委配合)

2.建立财务奖惩机制。 市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奖代补”资金配置向治理任务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倾斜,试点地区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对工作成绩显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治理工作和绩效目标进展较差的给予一定奖励。 对未完成项目或预算执行缓慢的地区,适当扣除年度补助资金。 (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每月对年度任务进行定期调度、督促和考核。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在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考核、绿色乡村等约束性指标,纳入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检查。 对未能推进工作的,将予以通报并约谈; 对管理不实、肤浅、敷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附件:1.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改善治理领导小组(略)

2、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改善治理任务汇总表(略)

3、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完善检查考核任务分解表(2021-2025年)(略)

4、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完善项目表(2021-2025年)(略)

5、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完善、整改、报废情况汇总表(略)

六、完善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重点任务明细表(略)

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改革措施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