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不仅是水库、钱库、粮库,更是碳库。 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22年6月,《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自愿缴纳保证金作为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恢复义务的保证,侵权人不履行恢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该保证金支付森林生态环境恢复费用。 据此,明确建立了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押金制度。 但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保证金如何缴纳、管理使用等仍存在不同理解。 因此,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解释,以达到统一理解、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适用条件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恢复押金,适用于森林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需要恢复的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以便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 侵权人逾期不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必要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恢复押金是履行本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的保证。 其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破坏。 恢复押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保受损的森林生态环境能够及时恢复,为森林生态环境的恢复提供资金保障。 因此,申请生态恢复押金的前提是森林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 侵权人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时,首先破坏森林、土壤、空气、水、动植物种群等生态环境,然后利用这些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作为媒介侵犯个人权益。 同时,与一般环境侵权不同的是,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是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 因此,违反国家规定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是森林资源破坏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恢复保证金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确实无法修复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是传统侵权法恢复原状责任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 森林生态环境的恢复不仅仅是植树造林,更重要的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水平。 修复责任可以由侵权人亲自履行,也可以由侵权人付费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修复工程。 生态环境修复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长期性,这意味着大多数侵权人不具备修复生态环境的专业能力。 修复工程完成后,需要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如果未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则需要继续修复。 特别是当侵权人自行完成工作时,有必要对其表现进行监督。 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修复押金的客观需要。 当侵权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修复义务时,法院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修复。
侵权人自愿缴纳保证金,作为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恢复义务的保证。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恢复押金属于自愿性押金,与行政领域的强制恢复押金不同。 行政管理领域的保证金通常适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合同的担保,因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通常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以及后续生态系统和服务功能的恢复,法律不仅赋予当事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赋予当事人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迫使当事人预付一定数额的修复押金。 因此,不少学者主张,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法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的权利主体原则上必须缴纳相当于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所需费用的保证金。 在司法诉讼活动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 征收恢复押金的初衷是充分考虑侵权人恢复生态环境的主观意愿和积极性,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因此,恢复保证金必须由侵权人自愿、主动支付,法院不得强制支付。
缴纳保证金
关于谁应该付钱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遵循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赔偿原则。 据此,缴纳修复押金的人应当是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侵权责任人。 侵权责任人可以是侵权行为人,也可以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 在具体运用中,应根据恢复性押金制度建立的初衷,采取相对宽松的把握和处理。 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缴纳恢复押金的,可以视为侵权人自愿缴纳; 侵权人本人无力缴纳修复押金,由其亲属、朋友代为缴纳的,也可以视为侵权人自愿缴纳。
关于付款给谁的问题。 行政领域内的生态环境修复押金通常需要向行政机关缴纳。 在诉讼活动中,根据侵权人缴纳修理押金的时间不同,存在差异。 审理阶段,侵权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的,应当将其缴纳至法院保全账户,法院开具相应收据。 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侵权人自愿缴纳保证金,将涉及相关保证金的收取、划转、使用等衔接问题,需要法院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修复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环境资源审判协调机制,推动修复押金运用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关于交多少钱的问题。 有效恢复保证金的具体数额通常按照行政管理领域的全额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根据修复义务的具体情况而定,最终由生态环境修复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即押金数额应当基本相当于恢复义务人履行生态恢复义务所需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原国土资源部2009年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主要根据生态环境修复成本确定修复押金数额。 笔者认为,根据生态环境修复所需成本来确定押金缴纳标准是科学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根据《试行实施例》(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二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规定,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包括制定和实施恢复计划的费用、恢复期间的监测监督费以及恢复完成后的检查缴纳费用。 修复效果后评估成本等。 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医鉴定或参考专家意见进行具体认定。 如果维修计划和费用发生变更或调整,保证金金额也应相应调整。
关于如何付款。 至于修理押金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有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押金数额较小且距修理义务期满时间较短的,可以一次性收取; 如果押金数额巨大,距离修理义务履行期满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可以分期支付。 也有意见认为,在诉讼中分期缴纳不宜,因为与行政领域预先收取的恢复押金不同,司法诉讼活动中的恢复押金是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发生的,侵权人的恢复义务和恢复押金是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支付的。具体可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也十分紧迫,因此修复押金应由侵权人一次性全额缴纳。 《解释》对此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由初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 考虑到《解释》规定的押金制度属于自愿性质,原则上可以提倡一次性缴纳,但不宜强制。
管理使用
关于设立保证金专项资金的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2009年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押金应当遵循企业所有制、政府监管、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的原则。 这对于法院在司法诉讼活动中管理和使用侵权人缴纳的修缮保证金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恢复生态环境的,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同时确定其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侵权人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恢复义务的,法院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环境恢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第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笔者认为,《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恢复押金是侵权人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恢复义务的保证,应当汇入法院专用账户; 当侵权人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修复义务时,该款项将专门用于法院支付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出于任何原因。
关于保证金权利归属问题。 修复押金的法律属性是保证金。 法院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侵权人缴纳的保证金。 恢复押金仍属于支付押金的侵权人。 因此,利息是恢复押金的法定利息,侵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也有权要求返还。 侵权人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恢复义务,经评估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恢复到基线水平后,法院依职权返还专用账户存款和银行支付的利息。经申请。
关于退还保证金的问题。 如上所述,《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修理押金是可退还的押金。 侵权人依法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恢复义务后,有权请求法院返还已缴纳的恢复押金和利息; 法院还应当及时足额退还保证金本息,不得扣留或者拒绝返还。 原国土资源部2009年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第十九条明确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恢复义务。 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根据履行义务情况返还相应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利息;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提交验收文件。 经核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还明确,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矿山修复尚未达到规定限度的,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押金用于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同样,生态环境恢复押金也存在退还问题。 侵权人未依法履行恢复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依法恢复森林生态环境,所需恢复费用由侵权人缴纳的押金。 第三方代为修理时,侵权人应当补足保证金不足的金额,以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修理费用; 修复完成后,剩余部分的押金应当退还侵权人。 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受损的森林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陆地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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