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17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我市的实际情况。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健全危险废物相关监管衔接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现象高发。 情况。
2、整治范围
(一)本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包括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废物产生单位、免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下同)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单位”)。
(二)成品油制造业(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药品制造业(C27)、化纤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业(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特种材料制造业(C398)、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N7723固体废物处理或D4419其他电力生产)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四)纳入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范围的化工园区及各县区化工企业园区或集群。
(五)本市机动车维修保养单位、各院校实验室等危险废物产生者。
3. 任务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结合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等数据,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录和拥有自用处置设施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三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名单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重点审核列入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名单的单位管理计划、申报登记、流转表格、经营报告报送情况等落实情况,督促相关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
(二)开展危险废物环境规范管理情况排查整顿
各县(区)要在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重点关注处置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和园区,结合危险废物标准化环境管理检查工作,深入排查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理。 利用和处置过程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标准。 对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中存在问题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聚区)和企业,重点核查问题整改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防治主体责任废弃物污染。
重点落实“六查”:一是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重点关注报告正常情况下易爆、易燃、释放有毒气体危险废物的企业温度和压力。 企业入库前是否进行前处理稳定; 否则,应按爆炸、易燃危险品储存; 其次,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是否落实,文件和验收文件中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符,特别是漏评或错误评价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遵守现行危险废物法规尽可能。 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文件要求整改; 检查性质不明的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产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固体废物鉴定和危险废物鉴定,若鉴定为危险废物,督促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四,检查免责条款的使用是否得当。 对使用免检环节、免检条件、免检内容不当的企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检查危险废物自用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监管要求; 六是检查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三)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营污染防治考核,推动我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利用等工作做好准备、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当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 各县(区)要依托我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储存、转运试点平台,结合双随机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持续督查行动、执法培训、危险废物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汽车修理危险废物、过期药品等)和各类实验室废物(废试剂等)进行规范管理和核查重点高校和社会单位的实验室和研究实验室)开展专项检查,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服务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收集处置能力。 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高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覆盖率和规范管理水平。
(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和环境犯罪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卫生、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收集医疗废物、废酸、废铅酸电池、废矿物油和废化学品。 继续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和危险废物犯罪。 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贮存、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新固废法的普及。 要与查处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固废污染防治执法管理人员专题培训。 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 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和机制,依法严格查处,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依法行政。 要分期、分批对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组织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知识培训讲座,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切实保障新《固体废物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五)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
各县(区)要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 对侦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落实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的,应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应急部门和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部门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配合应急部门等部门建立监管合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安全监管和环境监管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堵塞监管漏洞,重点打击违规使用。 如实报告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隐匿废弃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4. 日程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7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至8月)。 按照本方案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全面动员部署整改工作。
(二)调查整改(2020年8月至12月)。 各县(区)基本完成了彻底排查整改工作,并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即改正,完成一项,取消一项; 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引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 整改计划; 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及时落实整改方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聚焦攻坚(2021年1月至12月)。 各县(区)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困难,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积极推动问题整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市局报告,市局组织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协调解决。
2021年12月,市局将结合全市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年度考核,组织检查并通报各县(区)特殊危险废物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巩固提升(2022年1月至12月)。 各县(区)认真总结分析代表性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出政策和政策上需要制定、补充、完善、完善的具体事项。制度层面一一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对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2022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年专项行动期间,每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都会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组。 分管主任为组长,相关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 其下设有办事处。 工作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 各县(区)要建立专项整改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请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相关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定期调度。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各县(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向专项整治工作组报告本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监督问责。 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督促各县(区)落实本方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并根据工作进展向全市通报。 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 完善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内部员工举报重大环境危害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信访举报的良好局面。全社会参与支援、联防联控、群防群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