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和环保有哪些要求 江苏省正式颁布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工复产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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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环保要求的通知

连云港市、盐城市环保局:

现将《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工复产环保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 年 6 月 19 日

附录:

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工复产环保要求

化工园区企业恢复生产的环保要求包括两部分。 首先是企业所在园区必须满足的环保要求。 二是企业自身必须达到的环保要求。

一、园区环保要求

第一条具有化学工业导向。 规划环评已依法进行并通过审查。 环保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已全部搬迁。

第二条 实现污水集中处理,采取“明管输送、一企一管”的收集方式或分区域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严格控制非化工废水进入来自该区域之外。 园区污水处理厂制定了特征污染物接管标准。 处理工艺应加强相应难降解特征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并配备事故应急池。 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特征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一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条 实现集中供热,供热能力满足企业供热需求,集中供热设施烟气排放稳定达标。

第四条 有配套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的,其运行管理和污染控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一园一档案”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测、LDAR检漏、重点治污设施工作状况在线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 应制定明确的监测控制实施方案,具备特征污染物及水、气体、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源监测和溯源能力。

2、企业环保要求

(一)总体要求

第七条 环评、排污许可、备案、登记等环保法定手续齐全,不存在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要求的未批准项目。 如有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报批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不存在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工艺设备和产品,涉及的生产线或装置必须拆除。地方。

(2)工艺装置

第九条 提供所有生产线、原材料及产品、主要设备、环保设施、排放口等详细清单,并报园区和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提供生产工艺、反应原理、主要工况、污染物收集排放系统、管道走向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安装工艺、罐体情况核实反应物料及污染物产生排放状况。坦克,坦克。

(3)废水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对高浓度、高盐、高毒、难降解废水设有预处理设施,不进行稀释处理和稀释排放。 提供标准化废水分类及水质收集处理方案及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厂区建有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系统,雨水明渠排放。 生产废水应采用明管加压输送,管道不得布置在雨水沟、电缆沟内。 污水处理站事故池(池)容积满足应急管理要求。 提供精准的雨水管控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完成废水中特征污染物的识别、核算、筛选和确认,提供特征污染物清单,接管废水(含特征污染物),满足园区接管的标准限量要求。

(4)废气处理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场所废气设计收集率不低于90%。 废气处理工艺及去除率均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总体去除率不低于90%,排放达标。 提供标准化废气收集处理方案及设计图纸。

第十五条 VOCs相关物料的储存、运输、进料、卸料、生产、产品包装等单位必须实行密闭作业或有效收集废气,制定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防止VOCs和异味的产生。厂界污染 物质浓度达标。

第十六条 主要废气处理设施采用自动化控制。 如果采用吸附解吸、吸收、焚烧(包括热氧化)等处理方法,必须建设中央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计量加药。 将单体活性炭吸附和光氧催化处理设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固体废物处置

第十七条 提供所有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成分、含量等数据,并提交固体废物及其副产品的属性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ETC。

第十八条 所有危险废物均可安全利用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置,贮存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危险废物已清除。 完成环境污染对土壤、地下水损害的损害评估和生态修复。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贮存、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 制定并实施焚烧设施二恶英控制计划和监测计划。

(六)监测与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具有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分析检测能力的企业分析检测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废气排放口、厂界应当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建立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预警系统; 雨(清水)、污水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合格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应安装在线监测。 设施和监控系统配备自动加标质量控制设备; 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配备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生产线和污染治理设施分别计量水、电消耗,覆盖企业生产和污染治理的全过程,以及关键设备(如风机、水泵、废气焚烧处理设施、自燃设备等)的安装情况。建成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等)状态监测。 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七)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管理档案,制定或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等级较高及以上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完成环境安全标准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设置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具备必要的应急监测和响应能力。

(八)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生产车间、工段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可追溯、可验证、全覆盖的生产台账、环境台账、现场台账管理制度,对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实行自我监测、主动环境信息报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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