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自然的奇妙展现中,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为了支持这些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共存发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4月17日发布了关于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联合办法。
这些办法旨在推进项目建设,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建设行为的规范性,同时也要求高标准的建设,确保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并进行一定的创新,希望通过这些办法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修复项目及其资金的管理,管控这些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保障建设质量,全面发挥投资效益,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拟定了这份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的预算内投资实施项目。
本专项是一个旨在保护和修复大自然、实现生态平衡的精神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以确保建设内容的不可变性,建设投资规模的大小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资金的使用不得挪用和拉用。
本专项原则上是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在规划资金支出时,只考虑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且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在修复环境达成共识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流母桥及其支流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红河流域草地生态修复项目、冰川湖泊保护与修复项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
我们必须意识到,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实施一系列项目,旨在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包括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
此外,我们还需要在其他建设项目中,考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相关规划下的重点区域,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针对这些方案,我们将资金分配到各个项目中,并根据具体的方向和标准对其进行支持,包括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等。特别是我们将把重心放在退化草原的修复上,使其逐步实现自我调控。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实现草原的人工种植和草地的封育,做好草原改良工作,最终达成草地的修复和恢复,实现生态平衡和环境修复。
我们深知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这一重要问题所面临的挑战。因此,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推动一系列环境修复项目的实施,包括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等。特别地,我们对重要的生态治理区域进行单元化管理,按照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的特点,着重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我们将密切组织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等过程的顺利推进。
我们将资金重点投入到退化草原的修复上,采用人工种植和草地的封育等措施,做好草原改良工作,保障草原的修复和恢复。我们将采用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方案,实现工程固沙、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的建设。此外,湿地保护修复任务也是重中之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等,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达到80%。从而实现生态系统的平衡。
在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方面,我们将遵循《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执行,确保前期工作有序展开。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我们将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着重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的特点,采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方式来组织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同时,我们将确保项目在具体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等过程中的顺利推进。
我们认识到环境修复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将在项目审批阶段严格遵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确保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的明确,同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为环境修复提供坚实的保障。
在确定项目法人方面,我们将提出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林草部门商定项目法人。同时,将明确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法人身负全面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责任,只有实行严格的分工才能确保环境修复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对于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我们将实行审批制度,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针对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我们将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这样的措施有利于确保环境修复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我们仍视为企业投资项目,并采取核准或备案制度。根据所属地原则,我们将分别在县(市)层面核准或备案。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和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推进。
我们意识到环境修复建设的重要性,因此为了确保环境修复工作的高质量,必须在前期工作中做好各项准备。在此背景下,我们将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落地上图、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而林草部门则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通过这样精细的前期工作,我们将确保环境修复建设的高效推进。
在环境修复项目的初步设计过程中,若所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项目法人应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则可能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样的措施旨在确保项目的投资规模符合国家标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投资风险。
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修复项目建设,省级林草部门须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指导。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的储备工作,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项目入库后应根据前期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有序推进和高质量完成。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在投资计划的管理过程中,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情况,逐项审核前期工作的推进情况和资金调配使用情况,及时召开业务对接会议,探讨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为后续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同时,州(市)林草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和透明化。
环境修复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在投资计划安排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以确保不带来任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针对不同项目,我们需要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项目必须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和前期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且不存在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过的情况。同时,项目单位必须是诚信守法的,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
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需要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包括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和资金募集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遵守情况等。我们相信,通过这样详细的报告资料,我们将能够更好地推进环境修复工作,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环境修复是我们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对环境重建的投资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公共事业。在投资计划申请阶段,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申报材料,充分明确项目资金需求、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等。同时,我们申报部门也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对其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草局联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逐一落实,以确保环境修复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一旦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尽快着手进行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确保在初步设计的指导下,逐步推进施工工作。同时,我们可以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标段,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节点、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责任。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方案,确保项目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生产和利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应通过完善建设质量管理措施、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保障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各种应对措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为项目的如期完成和良好运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环境修复作为一个重大的公共事业,需要我们更加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并定期自查制度执行情况,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此外,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充分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项目法人还应当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时、科学归档保存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这将有助于提高环境修复工程的档案质量和保存效率,为后期项目运营及维护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州(市)林草部门更应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这意味着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标准、范围开支和使用,不能擅自改变。此外,我们应当建立严密的绩效评价体系,全面监督和评估项目在环境修复、质量、经济等方面的表现,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环境修复工程中,我们需注重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项目法人应严格管理资金用途,实行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中央投资和地方投资应共同解决,其中工程建设预备费由地方投资安排。
州县政府应积极投入经费,不断扩大投资规模,争取政府专项债券以及来自开发性、政策性、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同时,我们应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并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应涵盖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多个方面,以不断提高环境修复工程的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七章附则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草局应当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强对环境修复管理的研究和改进,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与环境修复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管理机制、技术手段和工作模式,为推进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环境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同时,我们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以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我们将暂停新环境修复项目的申报,除必要的整改外,也需要重新思考、总结和改进环境修复工程的建设方式与管理模式,致力于提高环境修复工程的整体质量与效益。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环境修复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林草部门应当加大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环境修复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同时,对于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开展检查,如确实存在问题,需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从投资计划下达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将作为地方环境修复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为此,我们应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一体化管理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环境修复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工作。同时,我们还需定期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以掌握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为今后的环境修复工程提供更好的管理与监督。
为了严格监管环境修复工程的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各级林草部门需要加强对地方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数据核对和更新工作,在确保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和竣工验收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同时,我们还需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并督促项目所在州(市)及时进行整改。
在环境修复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还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和质量。根据检查结果,我们将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以提高投资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于无法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我们将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对于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填报的情况,省级林草部门应负责审核数据,并在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数据保障。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损害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各管理一体化平台应认真履行填报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对未能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等问题进行有效问责。对于资金沉淀时间超过两年的项目,按照规定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于多次被调度但仍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我们需要认真配合省林草局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整改,并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也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严格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在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过程中,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各州(市)验收机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同时,在工程验收之后,我们需要继续开展建后管护,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修复效果更加稳定和可持续。
为了建设美丽的生态环境,我们将对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制定制度,通过省级核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在州(市)验收过程中,州(市)林草部门将牵头召集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而省级核查则由省林草局牵头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照计划完成,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通过这些检查,我们将全面了解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保环境修复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在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我们还将依据“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综合管护和分级负责的模式,进一步优化环境修复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环境修复工程中,我们将采用多种管护模式,包括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通过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
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的资金管理,我们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预算内投资的效益,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本办法,旨在规范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并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并安排预算内投资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该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的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专项的主要支持范围包括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和《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优先发展领域2021年重点任务书》等规划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以及国家和省级产业转移园区生态保护工程。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中,我们制定了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专项规划,旨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
该专项计划主要包括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生态监测监管、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等措施。这些措施将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
此外,还有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重要项目。所有这些努力将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确保人们能够在一个健康的自然环境中生活。
为了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我们依据相关规划,实施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本专项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并根据以下具体支持标准进行支持: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包括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对于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四)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支持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房的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所有这些努力将有助于推动环境修复和生态保护,确保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我们深信,环境修复是当前和未来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建设项目方面,为了支持环境修复和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将按照支持标准,分别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0万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我们将通过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进行支持。
在省级投资方面,我们将严格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我们遵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原则上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投资额度应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依据所需测算相应确定中央和省预算内的投资支持额度。在在明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等方面,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确保项目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在省本级项目的管理上,我们将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讨,加强前期工作的监测评估,确保投资得到有效利用。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将全面推动环境修复和保护的工作。
为了全面推进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我们将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这些是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审批制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如果项目已列入国家和省的《双重规划》以及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将视为已经获批准,我们将进一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在确定项目法人方面,发展改革部门将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则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后再向州(市)政府报告,以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十条在项目前期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将由项目法人组织或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报批审批等各项工作。项目法人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入,以确保报批文件及其他文件的真实性。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将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在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后,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则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将确保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的高质量实施。
我们坚信,环境修复是人类不可逆转的历史责任,我们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环境修复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的进程中,我们必须遵守审批制管理流程,确保项目质量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如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研究报告,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为了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还必须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将确保项目的高质量实施。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在政府投资计划安排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的要求,确保不给地方政府带来债务风险,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投资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同时,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和已通过全国性审批的项目将享有优先资金安排的机会。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的审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确保资金的合理安排,并考虑项目的技术特点、实施方案、建设周期等因素。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我们将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并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工作中,我们将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的相关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在线审批监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平台,以便及时完成审批核准和有关前期手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要求;
(二)项目建设资金自筹已经落实;
(三)拟开展的新项目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五)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在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相关内容。申报部门必须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时,必须按照本专项当年的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进行联合上报,同时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编制符合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要求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确保其的实施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好的环境。
在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中,分解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有计划、有序地进行,并逐一落实到每个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身上。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对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
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支撑体系工程的组织领导,并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重要事项,从而为项目法人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利用效果、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效果等。
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项目法人必须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的管理,及时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科学归档保存。
在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中,项目法人必须严格管理资金用途,实行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满足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设施和设备的采购和员工费用等方面的需求。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大州县的投入力度,积极向地方政府申报专项债券,同时争取开发性、政策性、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支持,以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程项目的资金需求。
在全过程中,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是至关重要的,要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效果等,以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福祉。
程,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并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视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不仅要按要求整改,同时还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的申报。
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项目的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等关键环节,并开展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目标。当公众反映有关问题时,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展开检查,确有问题的,要在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的同时,深入调查问题的根源并开展必要的修复措施。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后的监管责任中,应当作为其直接责任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监测和跟踪,确保各个关键环节的合规,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对项目法人开展统计工作,以将项目的绩效评价纳入到日常监督之中,最终保证项目达成可持续发展目标和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认真开展追赶工作。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和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工作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视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以确保项目建设进展符合批准计划和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要求。
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展符合计划并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目标,项目法人应在每月5日前向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及时更新数据并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如果发现问题,还应及时反馈给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及时整改。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委应通过在线监测和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力求确保项目建设进展符合批准计划和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要求。在无法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而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情况下,应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认真做好追赶工作,使项目建设进展与批准计划保持一致。
优化和环境修复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开工、投资计划得以执行,并避免资金的沉淀。对于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等问题的州(市),应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项目,应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多次调度仍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等情况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坚决查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严重情节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应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问题,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我们要为优化工程管理和环境修复,保护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规范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建设,确保其质量,实现环境修复目标,建立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地方项目则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同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证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核查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同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完备等。通过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我们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批准计划和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要求,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以“治理者受益者责任共担、管护机制全面运行”为指导原则,各地应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灵活的机制,完善建后管理机制,推广专业队伍管理、承包管理、林业农民自治等多种治理模式,落实管护方案,确保生态修复成果巩固化,并长期维持生态效益。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生效。同时,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