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最新发布了《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该条例旨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有效减少建筑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推进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规范绿色建筑的相关活动,降低能源消耗及减少环境影响,为可持续发展助力。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作、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充分利用资源、降低耗能、保护环境、提高使用效率的建筑。
旨在减少环境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包括民用和工业建筑。
第四条规定了绿色建筑发展的原则,该原则包括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分类指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绿色建筑在实践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要求。
市和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的执行要求,包括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和平均节能率等。
市和区县政府应全面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体系,统筹协调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发展重点。
市和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则应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绿色建筑的发展活动。
为了更好地管理绿色建筑的发展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协作,推动绿色建筑的稳步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国家、四川省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工作,普及绿色建筑的专业知识,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度。
建筑行业协会鼓励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增强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实力。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成为建筑行业相关专项规划内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明确目标、分级分类标准、执行要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推广等内容,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按照本市的规定,绿色建筑等级分为民用建筑的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和工业建筑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基本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而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按照国家、四川省以及本市的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应对新建建筑进行分类规划、设计、建设。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应载明绿色建筑的执行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建筑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的全过程,确保在环境保护、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达到绿色节能的要求。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并将相关建设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条件中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出让条件、出让方案及合同附件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总平布局、朝向、日照等规划要求纳入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此外,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委托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绿色建筑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的全过程,确保在环境保护、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达到绿色节能的要求。
色建筑执行要求进行检测,为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加强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将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在国家标准以下。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建筑物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处理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问题,确保建筑物始终符合绿色建筑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和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本市将制定和发布具体的政策办法。
对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住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执行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每年开展对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督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程质量和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四章 绿色建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加强室内环境管理,将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在国家标准以下。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建筑物使用情况,发现不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和推广绿色建筑的发展,本市将制定并发布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对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中未作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住建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采取适当的放宽执行要求或其他有效措施。
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应每年对绿色建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应悬挂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标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以及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住建主管部门和所属监督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执行要求,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措施包括以下方法: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与工程质量和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相关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绿色建筑相关设备和材料等,且装修必须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实施建设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吊销相关设计文件批准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准予放宽执行要求或其他有效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员可以被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绿色建筑竣工验收或者自行对绿色建筑进行改造的,应当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色建筑内出现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的,损失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和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在建的绿色建筑,适用本办法之后公布实施的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住建、发改主管部门。
用系统及数据接入国家、四川省能源管理监测平台。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必须完备的节能、节水和环境维护管理制度;
(二)建筑的节能围护结构,节能、节水和能耗监测系统必须正常运行;
(三)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公用设施必须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四)在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节能、节水指标需符合国家、四川省的规定,同时室内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也必须符合标准;
(五)必须符合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其他绿色建筑运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已经建成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具有远程传送功能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并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接入国家、四川省能源管理监测平台。和四川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和规范这些新模式的发展和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绿色建筑的评价、认证、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认证,依法开展绿色建筑的评价、认证、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绿色建筑的建设、评价、管理、运营等,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提高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开发建设中涉及住宅、公用、商业、文化、旅游等民用建筑工程。
本办法适用的绿色建筑范围和标准,以国家、四川省和本市颁布或者批复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绿色建筑应当从设计、建造到运行全过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节能、节水、节料、节地和使用寿命,优化室内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舒适使用。
第四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市绿色建筑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市)县实际,确定和落实本区(市)县的绿色建筑目标和任务,并加强宣传和教育。
第五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工程的市场监管和后续管理,保障绿色建筑质量和运行效果,确保实现绿色建筑有关规定的要求。
当采取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技术和设备,如太阳能光伏板、充电桩、智能化控制系统等,确保停车场或者停车库的节能、环保、安全性和便利性达标。
第五章 技术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研发和推广节能低碳技术,强调建设星级绿色建筑,积极推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和提高绿色建筑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为推广绿色建材的应用,本市引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制度,激励企业进行绿色建材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技术的改革。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绿色、低碳、健康发展的要求,加强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推进绿色建材的广泛应用。
第三十五条 本市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如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空气源与地源热泵等,以及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雨水集蓄、再生水利用等节能、节水技术,还要推广本地区适宜的楼宇智能化产品、室内环境产品、透水产品、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等绿色产品。
第三十六条 绿色建筑的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如太阳能光伏板、充电桩、智能化控制系统等,以满足停车场或者停车库的节能、环保、安全以及便民利民的要求。
研究和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建立绿色建筑技术创新联盟、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中心等,提高绿色建筑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能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和理解程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的建设和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绿色建筑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运营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项目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的实施情况统计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绿色建筑公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绿色建筑的实施情况、建筑质量和环境效益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住建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产业园区和基地,加快培育国际化、具有竞争力的绿色建筑企业。
第四十条 市和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关键的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建立绿色建筑技术创新联盟、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中心等,提高绿色建筑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能力。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和理解程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的建设和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绿色建筑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运营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项目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的实施情况统计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绿色建筑公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绿色建筑的实施情况、建筑质量和环境效益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住建主管部门所有。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以下领域:一是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进行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行评估;二是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三是针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高装配率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等示范项目的建设;四是针对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应用。此外,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并支持其相关研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实施绿色建筑项目的企业以及经认证的符合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建材,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还应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培养更多的绿色建筑技术人才。极投资于绿色建筑项目,为其提供融资和股权投资等支持。同时,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和应用机制,对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绿色建筑项目中表现出色者,应予以信用激励加分。取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评选中应予优先推荐。此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将绿色建筑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为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还应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的发展工作,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投资和股权等支持。积极参与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所有工作,是每个建设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违反《四川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住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单位,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未在委托文件中明确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受托单位明示或暗示减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至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另外,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住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识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将绿色建筑标识用于非绿色建筑项目中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四川省绿色建筑条例》的规定,任何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如发现不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设计,均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如有违反,将会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于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要求组织施工的情况,住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将被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至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监理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至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住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同时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及标识,住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将绿色建筑标识用于非绿色建筑项目中的单位,住建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上至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均应载明绿色建筑的主要性能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如未载明上述信息,住建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虚假宣传绿色建筑信息的行为,住建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破坏建筑原有围护结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的行为,住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同步设计、安装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或未接入市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在线监测的行为,住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绿色建筑条例》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如未依法履行职责,将会受到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本条例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如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则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对于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规定,则从其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本市鼓励农村农户自建房采用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措施。本条例中的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是指具有不同程度节能、资源利用、环境适应、健康舒适、文化参与等指标的一类绿色建筑。根据《四川省绿色建筑条例》的规定,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属于绿色建筑范畴。装配式建筑是指通过预制部品部件在建筑工地进行装配的建筑。装配率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而高装配率,是指根据国家标准计算,装配率达到百分之六十及以上。根据本条例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