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分类防控重点噪声污染源

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宁夏将通过推进优化功能区划、加强重点源监管等举措,督促各地对辖区内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重点噪声排放源进行监管治理,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除“超标并扰民”的情况外,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也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将工业噪声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大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交通运输噪声防治对象;将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由城市拓宽到涵盖农村地区。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8883件环境污染投诉件中,噪声投诉占71.64%,其中社会生活噪声与建筑施工噪声的矛盾尤为突出,占到噪声投诉总量的90%以上。宁夏将继续推进各市、县(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优化功能区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加强对重点噪声源、热点和敏感地区噪声污染状况的自动监测能力与评价;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计划,联合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持续深化部门联动、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等常态化机制,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区域、场所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噪声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全社会共同监督,努力营造全民共同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