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颁布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有序推进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为目的。此管理办法是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4月17日发布的。共有两份,分别是《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相关详情: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取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本专项属于“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旨在确保建设方案的不可更改性和财务资金的不受造假和挪用。不得变更建设内容,也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更不能挪用或私自使用建设资金。本专项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州市级为基本建设单位,资金主要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被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专项项目范围主要集中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具体工程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上述规划提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方向的重点区域是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包括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流及其关键支流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澜沧江、怒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以及其他经批准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包括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此外,也支持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根据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本专项支持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等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包括人工造乔木林、人工造灌木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草地、围栏封育、飞播种草、草原改良等,分别对应不同的资金数额。本专项还支持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等内容。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退化湿地修复以及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当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是为工程固沙550元/亩,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5万元/处。此外,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也需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专项的前期工作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来开展,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在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的前提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具体的投资经费需要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等阶段进行核定和分配。第七至十一条规定,对于社会投资的生态治理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执行。具体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等应在项目批准时确认,并保证工作深度和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州(市)林草部门应与发展改革部门联系,经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并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并组织进行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监管主体和项目法人不能是同一单位。对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获得批准建议书。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仅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支持的,仍视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核准或备案工作按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跨县(市)的则由州(市)进行核准或备案工作。项目法人应当明确项目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项目的合规和合法性。监管主体应当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监管,并且定期评估项目运营情况和效益。对于生态治理项目,必须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落地上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并进行报批等前期工作。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应负责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林草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预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总投资的10%,项目法人应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林草部门需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指导。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合作,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本章规定了州(市)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的程序与要求。投资计划应经过合理编制和审核,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申请方式,通过统一申报或其它形式进行资金申请。申请材料需完备,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中央和省内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必须确保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避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投资计划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其次,已经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第三,已经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经到位;第四,针对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第五,项目建设内容未曾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第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最后,还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必须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的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建设任务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工期计划和重点问题等内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的编制应该综合考虑国家、省、州(市)及地方政府财政动态、投资需求和资金供给等因素,同时遵循资金优先、需求优先、效益优先、安全优先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红利最大化。申请部门需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包括清晰说明资金需求、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林草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根据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法人在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可结合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情况分别进行标段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包括项目方案、前期工作、招投标和施工计划的制定。同时,要逐步完善项目的绩效目标体系和管理体系,包括建立项目的绩效考评制度,完善项目变更、验收和结算等程序,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效益。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为了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相关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时、科学地归档保存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在资金管理方面,州(市)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同时,要建立相关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效益最大化。为了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项目法人应该严格进行资金用途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机制,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由中央投资和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工程建设预备费由地方投资安排。各地应该积极争取国家发行的政策性和开发性债券,同时加大州县投入,为生态富民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资金投融资渠道。项目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评估,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估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这将有助于推动项目建设优化,提高建设效益,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改革委和省林草局将以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同时决定以此为基础规划未来年度项目资金的安排。对于有项目实施问题、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除要求其进行整改外,还将暂停其新项目的申报。 在监督管理方面,各级林草部门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要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同时,各级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实发现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自投资计划下达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负责履行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省级林草部门将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项目法人需要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州(市)林草部门。州市林草部门审核后,将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省级林草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数据。此外,省级林草部门还定期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和更新数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无法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而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情况,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如果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进行信息填报的情况,需要及时整改并将数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州(市)管理一体化平台应准确、及时、完整地填报项目信息。对于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将启动问责程序;如果资金沉淀时间超过两年,则需要按照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对于多次调度仍然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况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是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林草局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中出现问题进行研究。各地需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如果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在第八章的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中,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验收采用州(市)验收方式,同时也需要进行阶段验收和终验收。验收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后需要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益。为加强工程验收和检查机制,云南省采取省级核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州(市)验收由州(市)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以及专家组成全面自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完成验收后,州(市)将形成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省级核查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各地需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构成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为了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云南省实施多种管护模式,包括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落实管护措施。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可以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本办法的解释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从2023年5月20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以上内容摘自“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实施有效的管护措施,确保生态建设的长久效益。为了管理好使用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的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了“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并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也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本专项的主要支持范围为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共生态文明示范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支持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省级财政与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建设任务书中的标准执行。此外,根据工程阶段的不同,支持形式分为投资、补助和奖励。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生效。该项目范围包括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中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具体包括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如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如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如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其他项目,如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工程。这些工程计划实施的目的是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这些工程目标包括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物种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此外,监测和监管系统的创建能够支持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监控和评估。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则旨在提升林业执法与规范化,完善林业监管服务网络和促进环境整治基础设施的建设。本专项资金将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执行本专项,预算内投资将按项目进行下达。投资标准如下:(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中心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三)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 ;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的支持标准与同类项目保持一致,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将实行定额支持。(四)兴建基层管理和保护站点。对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用房将给予支持。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将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分为三类:新建或重建改造项目每个将获得30万元的支持,加固改造项目每个将获得20万元的支持,功能完善项目每个将获得10万元的支持。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标准将根据相关建设规划的批准标准执行。在省级预算投资支持项目范围中,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投资额度将依据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等阶段的要求而确定。在州(市)层面上,将按照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进行前期工作的组织和整体执行。各项工作执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都要做出详细的规定,达到所规定工作的深度和质量。此外,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议决定,对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专项预算的使用达到规划预期效果。发展改革部门将确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的法人。地方项目应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会发展改革部门,然后将项目提交州(市)政府确定项目法人,并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以全面组织和负责前期工作的开展。项目法人应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管理,并与监管主体分离。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严格的审批,其中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环节。如果项目已被列入国家或省级的《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中,则被视为已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法人应参与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以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前期工作。在此过程中,项目法人应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负责报批文件以及附有法定文件的真实性。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负责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于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如果超过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则项目法人将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重新审批和批准。如果有需要,项目法人应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预估资金需求。入库项目应根据其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逐步更新或补充完善项目信息,以确保项目的及时汇报和更新,以支持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央和省内预算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并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以避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资计划安排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二)已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已通过全国或省级投资评估和审定,并与国家和云南省投资计划协调一致;(四)充分论证其财务可行性及社会经济效益。下面是修改后的内容:如果投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以及前期手续。这些条件包括(一)已经取得必要的土地、环境等方面的审批和评估,且审批结果符合要求;(二)项目的需求已经得到清晰厘定,资金已专项保障;(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新建项目已获得中央和省预算内的投资计划核定,并且能够按期开工建设;(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条件。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包括用地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根据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申报,并负责监督执行情况。下面是修改后的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应该分解下达,每个项目应该指定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以及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以确保每个项目逐一落实。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一旦项目法人获得中央和省预算内的投资计划,必须尽快开工建设。在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同时,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并负责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以及生产安全。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并定期开展自查制度执行情况,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对支撑体系工程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组织领导,协调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相关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下面是修改后的内容:项目法人应该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时、科学地归档保存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及录像资料等。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子、设施、设备、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州县应增加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来自开发性、政策性、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资金支持,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时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使用效益等方面,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均能达到预期目标。下面是修改后的内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草局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差异等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的地区,除了按要求进行整改,还要暂停新项目的申报。第七章监督管理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对于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自投资计划下达次月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并及时为项目法人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下面是修改后的内容: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下面是有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和监测的要求:(一)每个月的5日之前,项目法人必须向所在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的数据,并在每个月的10日之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的数据。(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并及时更新数据。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一)对于确实无法在投资计划下达的一年内开工建设,从而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启动并如期实施。以下是修改后的内容:为了更有效地使用资金,下面提供了有关投资计划的更新和问责程序:(二)对于未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或出现资金沉淀的州(市),将启动问责程序。如果资金沉淀超过两年,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将被收回。(三)对于多次被调度但仍存在问题,或者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处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第二十八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是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定期监督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区应该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并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于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如果问题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应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如果涉嫌犯罪,应将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八章工程到此结束。以下是修改后的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确保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质量,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而地方项目则采用州(市)验收和省级核查的方式。每个州(市)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与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及其他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验收工作。每项工程的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后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而省级核查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与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及其他领域的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等进行抽查。第三十条规定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检查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审查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是否有违规行为;核查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检查工程档案和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这些内容将作为工程验收的关键指标,确保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和长期管护。以下是修改后的内容:第三十一条规定,各地应根据“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第九章附则规定,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同时,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开始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将被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