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小破坏萌物成为环境修复大担当

我所在的东山生态环境局、检察院、海洋与渔业局及铜陵镇政府一同合作督促一家企业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向渔人码头释放长度在9cm~14cm之间的青斑鱼五千尾,以履行其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的责任。过去,我们的检查发现该企业月台的污水和脱冰车间废水被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中,其COD浓度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我们认为该企业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超标排放,涉嫌妨害环境资源保护行政管理罪。超标排放后,我们采用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查处流程:先行行政处罚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期间,我们请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提交法院判决要求该企业履行修复赔偿义务。这种新的查处流程有助于督促企业弥补损失,使其再次成为社会贡献者。在我们的工作中,发现部门交接移送存在一些弊端,如流程过于繁复、证据容易灭失、时间跨度较长、执法成本高、企业负担较大等。而这次我们调查的案件中,由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我们便和企业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委托了3位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接着我们协调专家组和检察院,核实现场情况,并与企业一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终达成了整个损害情况、责任认定、损害程度以及修复方式的共识,形成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事实。这也是我们东山县首次采用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对于我们的工作也是一次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