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豁免危险废物利用的新政策,产废单位生成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以直接作为另一家单位的原料利用,利用单位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一政策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中的31种非定向利用类型,以及1种“点对点”定向利用类型。政策发布于5月1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环土〔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新政策,为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规范危险废物利用活动。该政策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等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单位。旨在以高水平资源化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的利用机制,有效推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政策发布于2023年5月6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3〕70号
2023年5月6日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实施方案
该方案适用于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等有关单位。通过豁免机制,促进废物资源的最大限度利用,确保环境风险可控。同时,该政策配合《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2号)实施,旨在创建更加清洁、高效、可持续的社区环境。
上海市推出新政策,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基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规范有序、全程监管的原则,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方案。该方案适用于各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旨在实现环境风险可控、危险废物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的目标,促进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循环、可持续的城市发展模式。
一、豁免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要求,将某一种危险废物直接作为利用单位的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料使用。根据清单,将其第1至31项归为非定向利用类型,将第32项归为“点对点”定向利用类型。利用单位因此而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豁免条件
(一)合规性要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本市合法设立并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规规定,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上海市出台新政策,规范危险废物豁免利用,保障环境安全。该政策规定,利用单位不得曾出现过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未被挂牌督办或列为环境信用较差及以下等级企业;同时,利用危险废物所生产的产品需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相应质量标准,其中有害成分含量不得超过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
此外,利用单位还应位于产业园区或规划内保留集中工业区块,并确保豁免利用量与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超过原环评载明的相应使用量。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应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和排污许可规定。
对于非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照《豁免清单》已明确的利用要求执行。而对于“点对点”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需满足更加严格的要求,如危险废物应属于同一种类,同时利用处和产废单位应位于同一环保部门管辖区域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新规,规范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强化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根据规定,危险废物豁免利用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单一稳定性和明确的危险特性,利用规模不得少于50吨/年,有效组分和有害物质成分应明确清晰。
对于作为替代原料直接利用的危险废物,利用单位需具备相应工艺能力,并且同一工艺接受的产废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家。此外,新增利用单位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也不能是专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所有利用单位应确保符合环境和安全标准规范,并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对于首次申请的利用单位,需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附件2)及专家论证意见。对于“点对点”定向利用,还需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需由企业自行组织至少三名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进行评估。
上海市政府
2023年6月15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新规,对危险废物在豁免利用方面加强了备案、审查和衔接排污许可等管理。对市管单位以外的非定向利用,利用单位所在区的生态环境局负责备案,并需进行技术审查。审核通过后,备案文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和产废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在备案审核时,相关固体废物管理人员还需征求同级环评部门和执法部门意见,并办理依法需办理的环评手续。
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利用单位需对利用活动进行分析,并提交已备案的利用方案、利用活动分析说明等材料,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对于单位法人名称变更、增加或减少豁免利用的产废单位等情形,利用单位和产废单位需共同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经技术审查和审核通过后重新备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针对危险废物豁免利用,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备案、审批、延续、重新申请和终止等方面增加了管理要求。如果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利用数量超过备案规模或利用方案无法实施,需重新申请备案。首次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到期后需在30天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
一旦产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应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将被取消,责任单位需要立即停止活动,并在5年内禁止再申请备案。自愿终止豁免利用活动的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则须在终止前30天,共同向原备案部门申请终止备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
2023年6月15日
对于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的处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该做好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危险废物的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监管制度。利用危险废物时应按照管理要求,每季度向生态监管责任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应在年度执行报告中报告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联合审核机制,严格把关后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按照已备案的利用方案落实废物接收标准、检测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标准。
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
2023年6月15日
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控制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管理。
为提供技术支持,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当将豁免利用单位与经营许可证单位同步纳入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并设置豁免利用备案规模作为利用单位的许可额度。对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豁免利用活动需要进行年度现场检查和指导,同时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检查,如发现问题则需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将违规问题移交至市环境执法总队。
为了加强监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需要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督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利用方案和排污许可证搭载的相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同时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对涉嫌违规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认真查处,促使相关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活动。
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
2023年6月15日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果在发布前已经进行了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则应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期满后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
本方案包括以下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首次或重新申请);2. 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编制指南;3.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变更、延续或终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