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对未来电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
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推动绿色低碳能源发展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形成以“绿色低碳”为主导的能源体系。建立能源消费“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体系。 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 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绿色低碳能源发展基础体系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长、替代化石能源存量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格局。大规模、全面提升能源安全能力。 。
建立面向绿色低碳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
(十三)推进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建设。 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改造地区现有煤电机组,探索建立新能源电力外送机制。发送端和接收端协调,支持新能源电力传输。 能源和电力可以充分建设、可以充分结合、可以充分开发。 各地要根据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和分行业规划,统筹考虑区域能源需求和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指导组织制定市(县)级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规划。碳能源资源纳入省级能源规划总体框架。 能源开发、利用和区域供应等实施方案。 各地区要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和可开发资源量,按照就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当地清洁低碳能源,积极引进清洁低碳能源按需引进域外能源,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需求。 增加能源需求并逐步取代现有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 鼓励各地建设多能互补、就近平衡、以清洁低碳能源为核心的新能源体系。
完善新型电力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
(十八)完善适应新电力体制的市场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进重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与辅助服务交易的有机衔接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电力绿色低碳发展。 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 支持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负荷聚合等新兴市场主体自主参与电力交易。 积极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分布式发电(包括电能存储、电动汽车、船舶等)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交易。 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网企业)为输电、计量和交易结算提供技术支撑,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和市场规则。 完善支持储能应用的电价政策。
(十九)完善柔性供电建设和运行机制。 全面实施煤电机组柔性改造,提高煤电机组最低出力技术标准,科学确定煤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 建设天然气既满足电力运行调峰需求,又因地制宜调整天然气消费季节差异。 “双调峰”电站; 积极推进流域控制调节水库建设和常规水电站扩建,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探索中小型抽水蓄能技术应用,推广梯级水电储能。 充分发挥光热发电调控作用,开展废弃矿山改造、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研究示范,逐步扩大新能源储能应用。 全面推进企业自备电厂参与电力系统监管,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电厂监管能力就近利用新能源。 完善电价补偿机制,支持灵活煤电机组、天然气调峰机组、水电、光热发电、储能等规范电源运行。 鼓励新能源发电基地提高自主调节能力,探索一体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 完善抽水蓄能、新能源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机制,更好发挥相关设施的调节作用。
(二十)完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 推进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资源纳入电力平衡,充分发挥需求侧资源调峰填谷作用,促进电力平衡电力供需和适应新能源电力运行。 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通过多种方式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并组织参与需求响应,支持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发电、以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系统运行监管。 明确用户侧储能安全发展标准要求,强化安全监管。 加快需求响应市场化,探索建立市场化需求响应补偿机制。 全面调查评估需求响应资源,建立分层分类清单,形成动态需求响应资源库。
(二十一)探索建立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机制。 探索同一市场主体运营集供电、供热(冷)供气于一体的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的区域综合能源体系,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区域性能源综合性能源服务投资和运营实体。 鼓励增量配电网通过扩大区域内分布式清洁能源、接受区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方式,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公共电网公司、燃气供应公司应当为综合能源服务运营公司提供可靠的能源供应,并保证配套设施之间的衔接。 鼓励提升智慧能源协同服务水平,加强共性技术的平台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充分依托现有设施,在保证能源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
(二十三)完善煤电清洁高效改造政策。 在确保电力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本保障电力和系统调节电力转变。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障供应的需要,加强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储能的统筹协调。 推动煤电机组节能增效和超低排放升级,根据能源发展和安全供应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机组。 充分挖掘现有大型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潜力,鼓励合理供热半径内现有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鼓励在燃煤地区建设燃煤背压供热。允许使用明火供热。 机组,探索燃煤发电机组抽汽、储能改造。 有序推进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自备电厂,推动燃煤自备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做好燃煤自备节能减排工作单位将会增加。 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现有场地及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或改造为同步调相机。 完善火电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项目的支持政策。
(二十四)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 提高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污染减排协同力度。 完善油气、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等能源协同开发机制,鼓励油气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开发可再生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建设多能源综合体油气田地区区域能源供应系统。 继续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和提高准入标准,梳理天然气供应环节、降低供气水平,支持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与油气联网在满足安全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管网,探索氢气混合气管道运输、纯氢管道运输、液氢运输等高效氢气运输方式。 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集油、气、电、氢为一体的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 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的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
(三十六)完善能源法律和标准体系。 加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建设,修订完善能源领域法律制度,完善适应碳达峰和碳中和需要的能源法律体系。 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清理能源领域现有与碳达峰和碳中和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标准体系,加快清洁高效火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核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研究制定能源供暖和新的电力系统。 推动太阳能发电、风电等领域标准国际化。 鼓励各地区、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制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相应的碳排放和碳减排量核算标准。
(三十七)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 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继续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破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和隐性壁垒,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外的能源领域。 优化清洁低碳能源项目审批备案流程,简化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创新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建设和管理机制,鼓励各地依托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多部门联合审核机制,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审核和批准。
(三十八)加强能源领域监管。 加强与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能源市场交易和清洁低碳能源利用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 稳步推进能源领域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相关企业规划实施、公平开放、运营调度、服务价格、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 完善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考核机制,重点考核相关企业在保障能源供应、技术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履行情况。 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新能源存储、智慧能源等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