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聚焦“一带一路”·解读(14)王金钊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加快“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其深入推进需要加强能源治理机制建设。 我们要以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契机,提出构建“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倡议,并逐步完善和落实,为“一带一路”能源治理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 2016年,我国石油、天然气进口依存度分别达到64.4%和33.5%,未来十年对外依存度还将持续上升。 “一带一路”地区能源资源丰富。 世界60%的石油资源和80%的天然气资源分布在该地区。 中国70%的石油进口和85%的天然气进口也来自该地区。 加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具有全局意义。
二是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源丰富,中国的巨大需求可以带动相关国家的发展。 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对能源基础设施需求较大。 中国在能源领域拥有较强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能力,综合成本较低。 可以为“一带一路”国家工业化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能源基础设施,加快其发展进程。
三是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地区和平稳定。 能源项目投资大、周期长。 良好的能源合作是推动两国关系的坚实纽带。 从地区层面看,如果能够从整体上设计方案,实现各方共赢,而不是将重大能源项目作为地缘政治工具挑起各方争斗,对地区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带一路”地区和平稳定。
四是有利于实现“一带一路”建设早期收获和可持续发展。 与道路、桥梁、工业园区等项目不同,能源项目一般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容易获得资金支持,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们要当好“一带一路”建设排头兵,加快推进。
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刻不容缓加强能源治理
一是区域能源合作需要统筹协调。 区域合作需要从三个层面推进:一是加强次区域互联互通。 许多次区域能源合作潜力巨大。 例如,中亚在前苏联时期是一个综合能源体系。 目前,它处于孤岛运营状态,没有优化资源配置。 有着加强能源合作特别是互联互通的内在动力。 此外,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也有强烈的能源合作需求。 二是统筹考虑“一带一路”地区能源流动特别是油气管道走向。 出口国和进口国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希望自身进出口多元化,同时让对方更加依赖。 围绕石油天然气管道方向,进出口伙伴国、进口国、出口国之间进行大量博弈,轻则拖延项目建设进程,重则引发地缘政治紧张。 迫切需要从整个地区的最佳角度进行规划,以便进口国和出口国都能实现能源流动的多样化和合理化。 三是在全球层面,要分析研究“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全球能源流动和市场格局的影响,分析和规划“一带一路”能源从全球的合理流动。等级。
二是形成区域能源合作规则体系。 现有贸易和投资规则无法满足区域能源合作的需要。 首先,投资领域缺乏多边规则,双边投资条约往往过时且操作性差。 世贸组织很难涵盖跨境能源运输。 只有乌克兰等少数国家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管道运输。 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甚至还没有加入世贸组织。 其次,《能源宪章条约》对能源投资、贸易和跨境运输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规则,但中国不是该条约的签署国,俄罗斯也因尤科斯事件退出了《能源宪章条约》。 衰退。 第三,不少资源国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不衔接,能源领域贸易投资限制较多。 这导致现有的能源合作大多基于项目的特殊安排,而不是建立在良好的国际和国内法律保障的基础上。 例如,中哈油气管网项目按照中哈政府间协议投资运营。 该项目管网投资主体和管网输电价格安排与哈萨克斯坦国内法律不一致,缺乏国际法保护,蕴藏风险隐患。 更大的法律风险。
三是要着手解决一些新问题。 资源国不仅出口化石能源,还希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延伸产业链、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如果解决不了有关问题,很容易出现资源民族主义,不利于合作的长期稳定。 此外,由于规模巨大,中国的海外投资虽然刚刚起步,但在一些国家已经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例如,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超过该国能源领域对外投资的30%,该国已开始担心国家安全问题。 一方面,中国需要加强与东道国的协调和沟通; 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和平台,以消除东道国的疑虑。
“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基本假设和工作建议
一是建立“软”“硬”并举的能源治理机制。 从“软”治理机制看,需要建立相对固定的机制,促进政策对话和沟通,为区域能源合作提供发展蓝图。 从“硬”治理机制来看,有必要为能源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提供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国际能源宪章组织是一个可用的治理机制和平台。 该组织于1991年由欧洲国家发起成立,目前拥有50多个成员国,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 其监管领域涵盖能源贸易、投资、跨境运输等多个领域,并建立了跨境能源运输纠纷解决机制和快速协调机制。 我国于2015年签署了能源宪章政治宣言,但尚未签署国际能源宪章条约。 考虑加入《国际能源宪章条约》并推动其改革,将其转变为为“一带一路”沿线能源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提供法律规则的治理机制。
二是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 作为“软”治理机制,其主要功能是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政策对话与沟通,规划协调次区域和跨区域能源流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源效率,建立能源进出口国共同安全的新型合作机制。 这一治理机制具有代表性广泛、包容性强、合作内容丰富的特点。 与主要代表消费国利益的国际能源署和主要代表生产国利益的欧佩克相比,该机制不仅包括中东、中亚、俄罗斯等主要能源出口国,还有中国、日本、韩国、印度等主要资源进口国。 不仅代表性增强,而且重合作而非对抗,强调进出口国共同能源安全,增强包容性。 与国际能源署强调应对石油危机和欧佩克强调石油量价控制不同,该组织关注能源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和能效发展、共同安全等深层次问题,具有更深远的影响。 可考虑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纳入“一带一路”峰会机制,并设立秘书处推动相关工作。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也是开放的,欢迎沿线国家、域外国家以及国际能源署、国际能源论坛等国际能源组织参与。
三是“一带一路”峰会提出加强能源治理机制建设的倡议。 “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是促进区域能源合作的重要公共产品。 从该机制的重要性和与会各国的关注度来看,此次峰会是一个非常合适提出能源治理机制的契机。 应在“一带一路”峰会上提出建立能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倡议,并就该机制的使命、愿景、主要职能、制度安排、工作机制等问题发表联合声明或宣言,应设立一个秘书处。 此后将逐步完善和落实,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带一路’设施联通研究”课题组
项目主要负责人:李伟
项目执行负责人:龙国强于斌
项目总协调人:赵金平、李明
项目联系人:王辉、罗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