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改能源[2022]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与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的活动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 大力推进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加快建设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绿色低碳能源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推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但现有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计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坚持创新驱动、集约高效。 完善能源领域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增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落实节约优先方针,着力降低单位产值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能源系统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快形成污染减排和碳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实施协调推进机制

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组织协调机制。 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协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和政策体系。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能源安全发展协调机制,统筹建设跨省区、跨区域的电力、油气等能源输送通道和储备等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强化能源领域规划、重大工程、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障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健全监督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 推动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制度,建立绿色能耗认证机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接受认证结果。 建立电能替代促进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标准,加强电能替代技术指导。 完善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绿色能源、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先进的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大力宣传节能和绿色消费理念,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造行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高水平绿色能源消费示范建设,倡导全社会节能。

完善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政策。 推动交通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结构,推广绿色低碳交通设施装备。 推广电动、氢能、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天然气等大容量电动化公共交通和清洁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站、加氢站、加气站布局和服务设施,减少汽车使用交通领域清洁能源。 能源成本。 支持交通能源供应站在国土空间上的布局和建设,开展多能源综合交通能源供应站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源互动试点示范,促进汽车协调发展桩、船和海岸。 铁路沿线、公路服务区等新能源设施建设,鼓励同一省域内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审批(备案)。

推动建设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导的能源供应体系。 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改造地区现有煤电机组,探索建立新能源电力外送机制。发送端和接收端协调,支持新能源电力传输。 能源和电力可以充分建设、可以充分结合、可以充分开发。 各地要根据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和分行业规划,统筹考虑区域能源需求和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指导组织制定市(县)级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规划。碳能源资源纳入省级能源规划总体框架。 能源开发、利用和区域供应等实施方案。 各地区要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和可开发资源量,按照就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当地清洁低碳能源,积极引进清洁低碳能源按需引进域外能源,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需求。 增加能源需求并逐步取代现有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 鼓励各地建设多能互补、就近平衡、以清洁低碳能源为核心的新能源体系。

完善新型电力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

完善适应新电力体制的市场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进重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与辅助服务交易的有机衔接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电力绿色低碳发展。 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 支持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负荷聚合等新兴市场主体自主参与电力交易。 积极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分布式发电(包括电能存储、电动汽车、船舶等)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交易。 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网企业)为输电、计量和交易结算提供技术支撑,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和市场规则。 完善支持储能应用的电价政策。

探索建立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机制。 探索供电、供热(冷)供气一体化的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的区域综合能源体系,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投资和运营主体。 鼓励增量配电网通过扩大区域内分布式清洁能源、接受区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方式,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公共电网公司、燃气供应公司应当为综合能源服务运营公司提供可靠的能源供应,并保证配套设施之间的衔接。 鼓励提升智慧能源协同服务水平,加强共性技术的平台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充分依托现有设施,在保证能源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完善燃煤发电清洁高效改造政策。 在确保电力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本保障电力和系统调节电力转变。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障供应的需要,加强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储能的统筹协调。 推动煤电机组节能增效和超低排放升级,根据能源发展和安全供应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机组。 充分挖掘现有大型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潜力,鼓励合理供热半径内现有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鼓励在燃煤地区建设燃煤背压供热。允许使用明火供热。 机组,探索燃煤发电机组抽汽、储能改造。 有序推进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自备电厂,推动燃煤自备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加大燃煤节能减排力度自备单位。 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现有场地及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或改造为同步调相机。 完善对火电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项目的支持政策。

完善能源预测预警机制。 加强国家级能源生产、供应、消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能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区域能源、电网、油气管网和重点能源综合监测体系。 供电企业应当完善区域能源供应监测平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加强能源预测预警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建立涵盖能源、应急、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极端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提高预报和防灾能力。 完善能源供应风险应对机制,完善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协调调控机制。

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

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技术创新激励政策。 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资金投入大、研究难度高的战略性清洁低碳能源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 采取“挂牌负责”等方式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完善首台(套)先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支持政策,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能源领域科技装备。 加强国有能源企业节能低碳相关考核,推动企业加大能源技术创新投入,推广新技术应用,提高技术水平。

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支持政策。 探索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产业供应链金融。 完善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和评级办法,充分考虑相关产业链的长期增长及其对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贡献。 创新适应清洁低碳能源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等绿色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碳减排效益显着项目的支持力度; 鼓励发行可持续发展债券等,支持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探索推广能源基础信息应用,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支持提供信息服务支撑。 鼓励能源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

积极推动全球能源治理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合作。 建设运营“一带一路”能源伙伴关系和国际能源转型论坛,努力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中发挥更好作用。 依托中阿、中国-非盟、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亚太经合组织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合作平台,继续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例如可再生能源、电力、核能和氢能。 配合开展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开展能力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对接和人才交流。 提高与国际能源署(IEA)、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和指导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和上海合作组织。 框架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合作。

完善能源法律和标准体系。 加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建设,修订完善能源领域法律制度,完善适应碳达峰和碳中和需要的能源法律体系。 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清理现行能源领域法律法规中不符合碳中和要求的内容。 完善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标准体系,加快清洁高效火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核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等技术和安全标准研究制修订供暖和新的电力系统。 推动太阳能发电、风电等领域标准国际化。 鼓励各地区、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制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相应的碳排放和碳减排量核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