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体废物法》已进行了五次修订。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法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体系。 、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完善保障机制,严格法律责任。 此次固体废物法全面修改,是依法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 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公众健康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那么,新修订的固废法与现行固废法有何调整?
新《固废法》扩大和完善了法律责任章节,加大了对固体废物管理不合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罚款500万元,并增加了法律责任章节。执法措施包括连续按日处罚、行政拘留、扣押、扣押; 同时,新法还对企业环保验收方式做出了相应调整。 这些新变化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倍处罚制度”。
违法行为
新固废法处罚
目前的处罚
未经批准将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固体废物调运未报告、备案使用。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
处所需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0.5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处所需处理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经营活动
处所需处理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操作危险废物转移单或者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与无害废物混合贮存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且未安全处置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使用同一交通工具运载危险废物和乘客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未经无害化处理转作他用的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散落、丢失、泄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理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散布危险废物
处所需处理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连续按日处罚的规定
新固废法规定
现行法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被罚款、责令改正的,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核。 如发现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增加行政拘留的规定
新固废法规定
现行法规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处罚:对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未经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散落、丢失、泄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增加了扣押和扣押的规定
新固废法规定
现行法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
(一)证据可能灭失、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新固废法规定
现行法规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配套设施需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并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水、大气污染物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获得通过。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项目建成后提出。 建设单位需独立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无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提醒企业: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无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环保设施验收,且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关于环境验收的常见问题
1、企业投产(运营)后是否应当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应该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单位。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配套环保设施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使用。 作弊。
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污染影响类别竣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导则》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对主要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导则》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类别》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按照行业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没有能力制作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制作。 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委托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
2、如何明确验收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独立进行验收。 详情如下:
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启动修订工作。 在该法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执行。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编制人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的结论终身负责。
3、施工单位可以自行监控吗?
自我监控是可能的。 开展验收监测,确保主体工程调试条件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如实记录监测期间的实际工况。 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劳动条件、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开展检查监测活动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己的人员、场地和设备自行监测; 也可以委托其他有管辖权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4、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使用?
不能。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一一检查验收是否存在不合格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受理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验收意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变更情况、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投产效果、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等。验收结论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
6、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受理失败?
主要有九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合格验收意见:
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批准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审批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未重新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尚未批准或者尚未批准的;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尚未治理,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尚未恢复的;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未经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不按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满足相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并责令改正,但尚未完成整改的;
验收报告中的基础数据明显不真实,内容存在重大空白或者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7、企业能否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由谁组成?
能。 为提高验收有效性,建设单位在提出验收意见过程中,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验收工作。 。 验收工作组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由他们自己决定。
8. 录取通知书需要在指定网站上发布吗? 有时间要求吗?
除国家要求保密的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易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建设项目,应当披露竣工日期; 环保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当公开投入运行的起止日期; 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等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上述信息。
9. 受理有期限吗?
一些。 除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外,其他环保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不超过12个月。
10、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做什么?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实际产生污染物排放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未经许可或者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有关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的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
11、环保验收完成情况是否需要进行年检?
根据环保相关规定,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有效,无需进行年检。 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附后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未经验收或者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保设施。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