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

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意见,以加强环境监测的能力和管理,推进社会化服务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正式公开征求《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该办法旨在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质量。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是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就《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过程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 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共同监督和管理我市社会环境监测工作。

《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条款解读

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条款解读

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制定并公布了《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为各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与管理,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制定本办法。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化建设,规范其环境监测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我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市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阳江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将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登记的,应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登记管理时,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材料包括: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以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其他必要材料。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制定并公布了《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为各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与管理,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制定本办法。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为了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化建设,规范其环境监测行为而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涉及监测质量体系的文件待查。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建设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涉及监测质量体系的文件材料需要备检待查。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实行登记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须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登记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并负责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登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市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会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登记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市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及其业务范围也会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个人/企业委托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等环境监测业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权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个人/企业委托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等环境监测业务。

第六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进行单位地址、资质认定项目等动态修改。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单位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动态修改。涉及监测质量体系有关文件材料在备检时待查。

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阳江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为各条款的详细解释:

第五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开展以下环境监测业务:个人或企业委托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科研项目委托监测、排污申报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排污许可证申报和确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及调查、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餐饮油烟和噪声监测、政府购买服务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污染专项整治等专项环境监测任务。

涉及人民群众重大环境利益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预报预警、国际合作履约及跨境环保纠纷等行政监管任务的监测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采用广东省阳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但涉及移送司法案件监测数据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责任规范

为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规范。以下是具体规范:

第五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时间、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并严格执行检验监测机构从业规范,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

  1. 采取人为遮挡、堵塞或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2. 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或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3. 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备,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4. 更换、隐匿或遗弃监测样品或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或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责任规范

为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规范。以下是具体规范:

第五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

  1. 更改监测样品性质的,包括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或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
  2. 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
  3. 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自发、增加,造成污染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 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5. 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6. 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7. 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发布结果,导致评价结论失真的。
  8. 擅自修改数据的。
  9. 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方法篡改原始数据或监测报告。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责任规范

为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规范。以下是具体规范:

第六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涉嫌弄虚作假行为:

  1. 将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原样品的。
  2.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3. 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4. 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的。
  5. 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6. 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7. 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8. 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9. 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人员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10. 其他涉嫌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条 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和监测数据、结果的使用负责,委托的监测类别和项目必须在接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范围内,并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同时,委托方不得影响监测机构独立开展监测活动,不得干涉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责任规范

为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规范。以下是具体规范:

第七条 委托方不得有以下涉嫌弄虚作假的行为:

  1. 强令、胁迫、授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 采取不正当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源净化设施。
  3. 无正当理由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认真完成资料申报。

第十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个季度承接监测服务的情况,包括委托方名称、监测项目、监测时间、监测人员及数据用途等。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监测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采取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范围内的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并独立开展监测活动,不受委托方的干涉。

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行为处理规范

为确保环境监测服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制定了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行为处理规范。以下是具体规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受理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

第十三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纳入黑名单:

  1. 超出范围和有效期进行监测。
  2. 违规挂靠监测人员。
  3. 弄虚作假,影响监测客观性。
  4. 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客观性。
  5. 不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对于质量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瑕疵、监测报告有严重差错的环境监测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纳入黑名单后,相应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并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参与政府委托项目。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行为处理规范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行为处理的规范,对于如下行为,将纳入黑名单管理:

  1. 超出认定范围进行监测,未经授权或超出有效期进行监测。
  2. 不遵守规定,出具虚假、不实监测数据报告。
  3. 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和承接监测服务情况,或拒不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4. 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首次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现上述六种行为,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监测技术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并限期半年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一年内未发现问题则退出黑名单。

若再次发现相同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监测技术人员退出登记管理。在黑名单期间,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的任何监测数据、结果,生态环境部门都不得采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使用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委托方存在以下行为,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 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 在监测过程中有干扰、人为操纵、干预等行为。

上述规范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行为及处理规范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如有涉及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